拘役的執行機關是哪些人(拘役的執行機關是哪里)
拘役是公安機關執行的嗎
法律分析: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刑事訴訟的執行機關和機構有哪些
可以執行刑事案件的機關可以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主要負責監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對案件的審判。
一、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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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二審判決的效力如何?
兩審終審制度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它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如認為二審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再對二審裁定或判決提出上訴。同時,當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個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對于二審裁定和判決,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如果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除了常見的監獄部門外,還包括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不同的機關實際可以執行的刑罰是不同的,其中監獄主要是負責對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刑罰。
拘役的執行機關是誰
法律分析:拘役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拘役的執行機關是誰
法律分析: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決定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后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所以人民法院在判處犯罪人員拘役刑罰的時候,一般會將刑期控制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同時,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哪里執行刑罰
一、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哪里執行刑罰
1、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哪里執行刑罰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2)處管制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刑事處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中包括拘役和管制兩種比較輕的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被判處拘役的條件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于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于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拘役由哪個機關執行
拘役的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后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