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截圖能作為證據嗎
截屏圖片能做法庭證據嗎
法律分析:截屏圖片是可以做法庭證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截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可以。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截圖在法律上屬于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過應當經過法庭質證、辯論,最后法院認證。如果證據沒有關聯性、客觀性或者違法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侵權截圖可否作為證據
侵權糾紛截圖可作為證據,但是不一定有用。因為現在科技比較發達,因此截圖并不一定就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偽造的,而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未經證實與本案件相關,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微信截圖可以當法律證據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微信截圖是屬于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截屏能不能作為證據
法律主觀:
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手機截圖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一種新型的刑事證據種類。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屬于物證。微信截圖可以做為證據之一,但是不能作為最終處罰或者判刑的有力證據,需要收集其他有效證據信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截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截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因為截圖屬于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那么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截圖在法律上屬于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過應當經過法庭質證、辯論,最后法院認證。如果證據沒有關聯性、客觀性或者違法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為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一、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司法證據使用嗎
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如何調查出軌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3、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比如,雙方銀行開戶資料,多次填寫相同的通訊地址和手機號碼;流動人口或居住證信息登記表,登記同一居住地址;淘寶網頁的購物記錄,購物時共享一個收件地址,QQ或微信聊天記錄,證人到庭說明雙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情況等。
4、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6、證人證言。
7、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截圖能作為法院證據嗎
截圖可以作為法院證據。
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截圖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不過截圖應當經過法庭質證、辯論,最后經法院認證才可正式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截圖跟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截圖本身不具有客觀性甚至截圖是當事人通過違法方式獲得的,那么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注意微信內容的連續性 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盡量搜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除微信外盡可能收集其他書面證據材料。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一、證據種類的說明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 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1、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原告起訴或者被告反駁以及提出反訴,都應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2、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根據。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3、證據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民事權利人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證據來加以證明,不然是難以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
三、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么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于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于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四、民事訴訟證據屬性
不同訴訟階段,證據的內涵不同。在起訴階段,只要與案件事實有表面聯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認為是證據。而隨著訴訟的深入,原來被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可能會被逐步剔除,原來并不認為是證據的材料又在不斷加入。因此,訴訟證據只有根據裁判的需要認識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義。
裁判證據是指最終能夠被法官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一般而言,法官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證據的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