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案件的證據是哪些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證據清單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準備證據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注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制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 證人 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 仲裁 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 身份證 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復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 公證 部門出具的 公證法 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以下是證明 勞動關系 的5種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簽訂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 勞動爭議 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 公司 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 委托書 、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 貸款 、信用卡的工資證明、 暫住證 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三),申請 法院 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爭議訴訟可以使用的證據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訴訟案件的證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2、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4、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工友同時的證人證言。6、在職期間還可以通過拍攝工作照、與用人單位交涉錄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是什么
勞動仲裁案件的證據規則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一、勞動仲裁案件證據規則是什么
勞動仲裁案件的證據規則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制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勞動爭議怎么確定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系及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可能會因為工資或者勞動合同,也可能因為工傷的事件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仲裁,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后,在仲裁的過程中,需要提出仲裁的一方對案件提出證據,當然當事人也有相應的舉證的責任的,所以證據需要真實性。
勞動訴訟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第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第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