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進行無限防衛
無限防衛權的八種情況
無限防衛權的八種情況
1.行兇
2.殺人
3.搶劫
4.強奸
5.綁架
6.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某種特定暴力犯罪正在進行;
8.針對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實施。
無限防衛權是
1、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2、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3、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采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無限制防衛權,它的發動是有嚴格限制的:
(一)防衛人必須是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害這是無限防 衛的主觀條件,即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它包含二層意思,一是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 全。除此之外的合法權益即使受到暴力不法侵害,也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是受特定暴
力犯罪的侵害。不是刑法第20條第3款所列舉的特定暴力犯罪,不能適用無限防衛。二 者缺一不可。
無限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在實施無限防衛時必須具備合法的防衛意圖,亦即防衛 人在進行無限防衛時對其防衛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所必須具備的一種以保護本人或他人的 人身安全為目的的主觀心理態度。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限防衛的主觀條樣內容是防衛人必 須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為目的。筆者認為這種 觀點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就正當防衛而言,其主觀條件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但與正當防衛不同的是,無限防衛的主 觀目的僅限于保護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這也就是說,判斷無限防衛目的正當與否 的標志是看防衛人的行為是否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暴力犯罪的侵 害,而不是其他。從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內容看,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的財 產利益以及除生命權、健康權以外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即使是受到第3款所列舉的特定 暴力犯罪的侵害,也只能行使正當防衛,而不能適用無限防衛。
(二)防衛人針對的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的暴力犯罪
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打擊或者強制。對于刑法第20條第3款 中的“暴力犯罪”應當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有的 學者認為,既是指該條款列舉的具體罪名,也可以是指該條款列舉的特定暴力犯罪形式的 犯罪手段。即對此應作廣義的理解,是一種罪名與手段相結合的立法形式。5筆者認為, 對此不能僅從字面意義上去理解,而應當從立法精神上去把握。筆者認為,實踐中發生的 案件是錯綜復雜的,凡事不可一概而論。即使是該條款所列舉的特定暴力犯罪行為,也必 須達到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的時候,才允許實施無限防衛。可是,該條款所列舉的 特定暴力犯罪并不總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對于以麻醉方法搶動、攜帶兇器搶奪(以搶劫 論),以不讓人吃飯、對哺乳期嬰兒斷乳手段殺人,以哄騙方法綁架等犯罪行為,行使 限防衛權,無疑是有悖于立法宗旨的。筆者認為,“暴力犯罪”應該是指該條款列舉的特 定暴力犯罪形式的犯罪手段。不管是任何犯罪,只要不法侵害人采用或實施了行兇、殺 人、強奸、綁架手段和行為,就可以對之實行無限防衛。如果不是暴力不法侵害,就不能 適用無限防衛條款。即使是刑法所列舉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如果行為人采 取的是非暴力方法,一般來說也是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的。
(三)暴力犯罪必須正在進行
和正當防衛一樣,無限防衛也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無限防衛的時間條 件。所謂“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己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行為狀態。由 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對何時才算是“正在進行”,不可能劃定一個固定 不變的標準。因此,應當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通常情況下,暴力犯罪己經開始,是 指暴力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實施。所謂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范里具體 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無限防衛是為了及時、有效制止一些特定暴力犯罪以保護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權 利。只有反擊、抵制不法侵害者本人,使其停止侵害行為或喪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達到
無限防衛權有效行使的目的。因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必是針對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強奸,殺人,搶劫,綁架四種情況下,是否擁有無限防衛權?
擁有。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規定在理論上被稱為無限防衛權。
“暴力”的評價依據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判斷正當防衛有無過當,需要分析、比較不法侵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與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后者相對于前者,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成立防衛過當;否則成立正當防衛。
這意味著,在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時,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相對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能造成的損害而言,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成立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否則,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暴力”的評價依據,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死亡”這一結果。
“暴力”的內涵在于,較之“不法侵害人死亡”,其可能造成的損害不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
擴展資料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昆山發生一起“神逆轉”事件。警方通報和監控視頻顯示:被一輛進入自行車道搶道的汽車逼停后,電動車司機于某已經將車推至人行道。雙方理論時,忽然從汽車上跑過來一個文身大漢,毆打于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原先站立處十來米的位置。
這還沒完,文身大漢竟然回車取出長刃兇器將于某砍傷,接著刀脫手落地,于某憤而搶先撿刀并回砍文身大漢數次,后者不治身亡。
9月1日下午,江蘇昆山警方和檢察機關相繼發出通報,對連日來備受關注的“昆山反殺案”給予公開回應,通報稱于海明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成都法院網《無限防衛權的適用》
人民網《北青報:砍人兇漢被“反殺”案應適用“無限防衛”》
人民網《法制日報評論員:昆山反殺案的有益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