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一定是定期召開的嗎什么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當出現( )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答案】:B,C,D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1)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2)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大會是否要定期開會,由誰召開
法律分析: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有哪些?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如下: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擴展資料:
業主大會履行職責介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具體如下:
1、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2、出現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應該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該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什么情況下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法律分析:(一)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書面提議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等緊急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的;
(四)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么
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如下:1、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2、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成立之前,是由發展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并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