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不判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不能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有不能離婚的情況。
女性的身體狀況處于特殊時期。
現在有些人離婚的原因很少見。例如,女性懷孕期間,由于不能滿足男性的需要,所以有男性在尋找其他女性。在這種情況下,女性懷孕期間,男性不能提出離婚,但女性提出離婚后,可以進行審判。
不能證明感情破裂的夫婦現在雖說是結婚的大事,但完全自由,但在幾個小地方依然有承包結婚的現象。或者在網上認識的兩個人,沒有堅實的感情基礎,急于結婚。如果要離婚,只要一方同意就沒問題,如果一方堅決反對,想離婚的人必須為證明婚姻破裂提供有力的證據。
財產問題沒有解決。
夫妻在正式分手之前可能會遇到財產的分割問題。關于這個問題也很難理解。在財產處理的過程中,有很多困難。是妨礙離婚的原因之一。根據規定,如果兩人在離婚時沒有明確劃分財產,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孩子的撫養權還沒有確定。
很多家庭離婚的時候有了孩子。對于孩子歸誰撫養,夫妻之間有爭論。誰都想把孩子留在自己身邊。如果這件事解決了的話,就可以正式離婚了。對此一直有異議的話,法院不會判決離婚。所以不好好解決孩子的問題是不能允許離婚的。離婚不容易,婚姻法又提高了一個障礙。
如果出現一方同意離婚,一方不同意的話,提起訴訟,一般什么情況法院才會判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訴訟離婚的,如果經過法院調解,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判決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除了法定的“應當”判離、法定的“可以”判離的情形外,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或可以判決離婚的前提下,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妻感情確已破裂,不會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沒有以上這些情形的話,需要在第1次判決生效后,間隔6個月后第2次起訴才有可能判決離婚。
希望,以上這些解答能夠幫助到你。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準予離婚。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三、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
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已失蹤。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第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會受理并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很難一次就判決離婚,因為在對方無法應訴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明雙方是否確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個月后二次起訴才能判決離婚。
第三,一方已經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直接起訴要求離婚的,如果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對方曾經報警的出警證明、處理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甚至嚴重時還有法醫的鑒定證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