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打官司物證及其要求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要求賠償時主要需搜集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后,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時需要提供的證據有: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交通事故中打官司物證及其要求
交通事故中打官司物證需要 交通事故認定書 、肇事司機駕駛證信息、肇事機動車信息、醫療費票據、醫院診斷證明等,要求最好提供證據原件,證據必須屬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交通事故中的證據有哪些,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如何取證
一、交通事故中的證據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一)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二)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五)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七)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二、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如何取證
(一)人證要找目擊者
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很多種。當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司機看見行人沒有走人行橫道、闖紅燈或非機動車有猛拐現象,一定要詢問旁邊的車輛或行人有沒有看到剛才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因為交通事故民警一般在發生事故后的5到10分鐘趕到現場,盡量請目擊證人留在現場,一同協助警方調查。這是人證。
(二)物證標出行人位置
如果傷者需要馬上送至醫院,而警察有沒有來時,可先用粉筆或可以畫出痕跡的石頭大概變出傷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卻為闖紅燈或不走人行橫道,交警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完全可以根據其他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測量出來。當然,司機如果隨身攜帶相機或錄像機,也可以自己拍下來,提供給辦案民警。這是物證。
(三)受詢問多提供細節
當司機接受民警詢問時,一定要盡可能多的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現場的細節。尤其是交通事故現場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機采取了必要的剎車措施時,一定要向警方闡明自己踩剎車時遇見了什么情況,一直沒有明顯的剎車痕跡。
(四)不服找法院
需要提醒司機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和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由交警進行認定,但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要求,交管部門已經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如有異議,可直接訴訟至法院。如果司機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訴訟至法院。
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
受害人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索賠,所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有: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的憑據,傷殘鑒定報告等。《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車輛由于過錯或者意外等因素,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遭受損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僅可以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情況下,由不特定的人員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