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結婚(哪些情況不能結婚或暫時不宜結婚)



哪些情況不能結婚(哪些情況不能結婚或暫時不宜結婚)
哪些情況不能結婚(哪些情況不能結婚或暫時不宜結婚)
一、民法典規定有什么情況不能結婚
屬于不能結婚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意義上的禁止結婚情形,主要有三個方面:
1、與有配偶者結婚構成了重婚;
2、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親屬關系;
3、結婚時未達到男性22周歲以上女性20周歲以上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民法典結婚的條件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之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民法典》生效后就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民法典》并不是簡單地將其刪除,而是相應的增加規定:如果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其具體規定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以下情況下不能結婚:
1、一方或者雙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
2、男方或者女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