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成年人向父母請求撫養費的條件
法律主觀:
如因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則有權要求補償撫養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綜上,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離婚后追討撫養費沒有訴訟時效限制,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對方要求增加撫養費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合理的。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客觀:
法律規定,“父母離婚后,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止。”然而,大多數子女剛滿18歲時還在上大學,那么子女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怎么辦,能夠以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為由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嗎?雖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來說,成年子女無權要求父母繼續提供撫養費。
撫養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調整
法律主觀: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 支付撫養費 : (一)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總之,要求增加 孩子撫養費 應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而此時首選的方式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增加的數額,當然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可以 向法院起訴 。此時法院會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