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怎么規定的(未成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多少)
未成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法律分析:一般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6周歲,對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八種重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須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是有條件的,僅限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造成殘疾,情節惡劣,并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溯的,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犯罪的年齡界定
未成年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認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何理解和計算“周歲”。首先,周歲是指根據國際慣例用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出來的行為人的實足年齡,而不是根據民間的農歷或其它歷計算出來的“虛歲”。其次,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的計算,是指行為人過了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例如,行為人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出生,至二零零零年一月二日為已滿十四周歲,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為已滿十六周歲,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二日為已滿十八周歲。反之,即使是十四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也應視為不滿十四周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同理,對十六周歲生日當天實施危害行為的,只能令其對法定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對十八周歲生日當天犯罪的,應視為不滿十八周歲,應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是多大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最小為年滿12周歲,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過去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但是,最新的規定是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故意殺人,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諸如此類的情形,最高檢核準后可以被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