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判一年緩一年(判一年緩一年什么意思)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什么意思
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后,給予一年的考察期限。判刑一年緩刑一年的意思即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給予一年的考驗期限,若犯罪分子在這一年的考驗期內,按照法律規定,認真、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遵紀守法的,沒有出現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的事由的,如犯新罪、判刑宣告前還犯有其他罪等,在滿一年后,原來判刑一年的刑罰就不會再執行了,并且還會公開宣告。
判一年緩一年是什么意思?
1、判刑一年緩一年的準確意思,是指判決 有期徒刑一年 ,緩期一年執行。在 緩刑考驗期 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這1年的緩刑考驗期內不再犯罪,則考驗期滿后則不必執行原有期徒刑。如果在這1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并處罰。 2、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節輕微 的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判一年緩一年是什么意思
判一年緩一年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其他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緩刑期結束取消原刑罰,如果在緩刑期間出現違反規定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
緩刑又被稱為“暫緩量刑”或“緩量刑”,一般指的是對于觸犯刑法,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的表現,且如暫緩執行期間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即規定一個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限內,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判緩刑的條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輕微;
3、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現;
4、犯罪分子沒有再犯危險性,而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不利影響。
但是,對于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一年緩一年意思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判刑一年緩一年的準確意思,是指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但只執行一年緩刑。第二、在緩刑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這1年的緩刑考驗期內不再犯罪,則考驗期滿后則不必執行原有期徒刑。如果在這1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并處罰。第三、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判一年緩一年什么意思
在判決上所適用的判一年緩一年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一年內如沒有再犯罪不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如果一年內又犯罪,撤銷一年緩期,執行一年有期徒刑。
一年緩一年主要用于刑法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所適用的刑罰。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犯罪人因為所犯的罪行被判決的刑期為一年,但暫不予執行,也就是不坐牢,給予一年的考驗期。一年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緩刑執行規定的一年之后不用繼續服刑,如果自判決生效日起兩年之內累犯或者出現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違反緩刑服刑規定的要履行完一年的有期徒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