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有什么
現役軍人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什么
現役軍人結婚的必備條件: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但部隊有個不成文的規定,所有部隊都執行男25女23結婚;2、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3、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3、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4、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5、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和軍人結婚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和軍人結婚相關規定:
1、雙方均為現役革命軍人到當地政府申請登記結婚者,必須持有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結婚證件及介紹函件.
2、凡現役軍人回家結婚者,須取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信,或在準假證主注明系回家結婚,當地政府始予登記.如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為結婚問題向當地政府了解女方情況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
3、戰士在因事請假回家期間找對象,申請結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沒有問題,只要當地政府負責審查清楚,則不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即可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結婚年齡,要求未婚的軍隊干部、戰士和職工,響應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結婚。
關于軍隊干部配偶的條件,比一般公民嚴格,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營以下的干部結婚,必須申請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結婚,必須申請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由于軍人擔負的特殊使命、生活環境和職業特點與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同時,也必須同時執行軍隊的有關規定,當二者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除了依照確定適用的法律內容外,還應當適用“(軍隊)特別法優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結婚問題。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當然,軍隊的規定只適用于軍人,對地方人員并不產生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時,如果分別為軍人和地方人員,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