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后多久才會開庭(申訴立案后多久開庭)
收到訴訟書后多久開庭
收到訴訟書后多久開庭要根據情況而定,具體要情況來談:
1、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是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收到訴訟書的做法:
1、當被起訴后,接受原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會在法定的時間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后,當接到訴狀副本后,需要針對原告起訴的的目的和主張做好應訴準備,或者寫答辯狀或者反訴狀。在規定的期間內將答辯狀和反訴狀提交到人民法院;
2、如果是作為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開通審理或者中途退庭,如果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同時對收到傳票后未到庭的被告進行缺席審理;
3、收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
綜上所述,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案子就已啟動公訴程序,材料就移交法院了。所以,收到公訴書就說明已經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活動,首先就使被告人處于受追訴的訴訟地位,從而引起被告人必須接受國家審判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一審判決后上訴二審多久開庭
一審結束到二審開庭要多少時間是沒有規定的,但對于審判的時間是有規定的,一般是受理案件后兩個月。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的,二審開庭時間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據工作安排決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民事二審上訴程序: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不服仲裁結果上訴多久開庭
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什么時候開庭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法院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開庭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勞動爭議是一裁二審制,對仲裁結果不服到基層法院起訴,基層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從立案起三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一般不會。基層法院的判決如果不服,雙方均可向中院上訴,至此才終審。
勞動仲裁流程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
中院二審立案到開庭通常是在一個月到三個月之間:
1、二審的立案、開庭等時間節點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對二審的審理期限做了規定,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通常在25日后才能收到上訴材料和卷宗,然后才會安排時間進行審理。
民事訴訟二審流程如下: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綜上所述,二審的立案、開庭等時間節點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二審的審理期限做了規定,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通常在25日后才能收到上訴材料和卷宗,然后才會安排時間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勞動仲裁申請提交后多久開庭
一審普通程序一般是6個月,簡易程序是3個月,但是有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從立案開始起算,有一個受理案件的期限7天,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期間5天,送達后的答辯期間15天,收到答辯狀有5天的期限將答辯狀送達原告,(如果是公告送達,期限60天,答辯期限是一個月)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具體多長時間還要具體案件結合法院審判實際和當事人情況具體分析。勞動仲裁受理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的過程如下:
1、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2、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案一庭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3、案件審理/仲裁
(1)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2)先行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3)裁決:進行仲裁應充分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進行庭審調查;最后作出仲裁決定。仲裁庭的裁決,一般只對爭議標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屬于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標的可另行向當事人提出仲裁建議。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4、結案與履行/效力
(1)結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履行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訴書交給法院多久收到結果
【法律分析】
對于一般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無特殊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法律規定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申請再審六個月之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起訴后多長時間開庭
對于民事訴訟一般多久開庭,在我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訴訟大奧立案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若開庭審理用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那就是六個月。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三十天之后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后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簡易程序及其適用情形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系,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一般在立案成功之后,會給被告十五日的時間來準備舉證材料,開庭日期是由承辦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