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具體如何(財產保全擔保是怎么回事)
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類:1 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2 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3 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一、 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
申請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類:
1、 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2、 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3、 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但在申請訴中財產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1、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被6篇案例引用
4、 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 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 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
二、 訴中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一) 適用條件
1、 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
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
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
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在哪個發條中規定的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 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 違約金 、損害 賠償金 、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法院訴前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擔保?
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愿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夫妻雙方結婚一段時間了,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積累了一點財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以及其他。這些存款肯定會以個人的名字存入銀行,而汽車、房產也有很多情況登記在個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惡化,則表面上的財產所有權人就有轉移這些財產的可能。而這些財產一般都是在婚內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轉移了,對方要主張權利的時候,這邊可以來個死不認帳,就是認帳了,那執行也是個問題。 所以,離婚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就非常必要。 就拿一對上海夫妻來說吧,雙方假設有存款20萬、價值160萬的房產一套、價值20萬的小汽車一輛,全部登記在女方名下。現在要離婚了,男方要起訴,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時候法院說了,需要提供全部價值的20%的擔保。一共200萬的財產就需要提供40萬的擔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里掌握著呢,到哪里去找這40萬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誰愿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棄財產保全這條路了,財產保全在這里也成為不具有操作性的規則。上海還好點,外地有些法院呢?他們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擔保,也就是200萬的財產需要你提供200萬的擔保,這不是故意刁難人嗎?很多當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了。 筆者認為,針對離婚訴訟,法院應該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可否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就財產部分進行基本的審查,如果能基本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那可要求當事人提供很低比例的擔保或者不需要擔保就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在這個問題上來點靈活變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規定只能讓訴訟保全這一規則成為空談,絕大多數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真正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