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處理治安拘留行政訴訟案件
被行政拘留怎么解決
被行政拘留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來解決。
具體情況如下:
1、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其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2、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擔保人應當符合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條件。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一般不可以保釋,具體如下:
1、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范疇,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不能運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行政拘留期間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
2、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綜上所述,被行政拘留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也能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不服行政拘留怎么辦
對拘留的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拘留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如果對派出所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是最基礎的公安機構。公民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對涉案人員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措施。對拘留的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治安拘留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治安拘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
不服行政拘留怎么辦
對行政拘留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區別是什么?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于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3)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4)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執行。
(5)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6)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冤枉行政拘留要上訴怎么辦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的上訴期限是6個月,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拘留時間太短,建議當事人以提出行政復議為宜。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拘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案件一般怎么處理
一般的行政訴訟,當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時,人民法院原則上判決撤銷并視情況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
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并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行政案件立案條件有: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并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申訴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
(三)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審理的民事爭議。
對不予準許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治安案件怎么處理
一、公安機關治安案件的辦理程序
1、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人報告、申訴、檢舉、揭發、扭送、自首及自行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認真填寫《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記表》。
2、對于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治安案件標準的,經辦案部門領導批準后,立案查處。
3、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4、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對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并應向本人宣布。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治安案件的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于眾。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并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綜上所述,按照治安案件辦案程序規定,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包括傳喚、訊問、取證、處罰、執行等環節。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要公開透明,并且給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如果當事人發現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