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怎么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怎么處理)
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怎樣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的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一、同居期間的財產怎么分割
1、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由是否協商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同居期間的債務分配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也就是說,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是同居期間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負債,若負債一方的舉債目的是用于同居雙方生產、生活所需。則應該作為雙方共同債務,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如下: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同居期間所得部分,除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若雙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應當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同居的家庭關系如何認定
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
二、同居關系遺產怎么分配
1、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3、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4、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三、同居雙方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為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因此,同居雙方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四、同居雙方該如何進行財產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同居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公證費一般為400元;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申請。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不被受理;
3、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確認無誤后,申請人簽字確認公證接談筆錄內容;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分別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同居財產公證辦理完畢。
同居期間的財產怎么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原則,能夠證明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能證明歸于一方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應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流程: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3.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