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吸毒構成犯罪嗎(吸毒不構成犯罪嗎)
吸毒是違法還是犯罪
吸毒是違法的行為,但其并不構成犯罪。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吸毒是單純的自傷行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譬如自殺、自殘行為就沒有觸犯法律,法律不為其提供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雖然吸毒不構成犯罪,但是販賣毒品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隊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販毒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販毒罪的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販毒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毒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實施販賣,則不構成犯罪。
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征,并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癥狀的。
吸毒容易引發的犯罪:
1、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吸毒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吸毒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是什么
吸毒不構成犯罪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包括強制戒毒、罰款等。
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并不一定構成犯罪。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吸毒被視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將面臨行政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因地區而異,但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強制戒毒:對于吸毒成癮的人員,相關部門可以采取強制戒毒措施,幫助他們戒除毒癮。強制戒毒通常在專門的戒毒所內進行,時長因情況而異,一般數天至數周不等。
2、罰款:吸毒人員可能會被處以罰款,金額因地區而異,通常與其吸毒的程度和持續時間相關。
3、社區服務:某些地區可能會對吸毒人員判處社區服務,以代替罰款或強制戒毒。這通常涉及在社區內進行一定時長的義務工作。
4、賠償:某些情況下,吸毒人員可能需要賠償因吸毒行為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5、禁止從事特定活動:某些職業或活動可能因吸毒行為而禁止參與,例如駕駛、教育、醫療等領域。
綜上所述:
吸毒不構成犯罪的處罰通常包括強制戒毒、罰款、社區服務、賠償和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等措施。這些處罰旨在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同時也對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具體條款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但總體上強調了對吸毒行為的嚴厲打擊和懲處。
吸毒算是刑事案件嗎
不是1、吸食毒品不是屬于犯罪的行為,吸毒毒品只是對自己的人身進行損害,并不會造成其他人損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危害;2、但吸毒后做出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對于吸毒成癮的人,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在戒毒所進行為期二年的強制戒毒。
一、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教唆他人吸毒立案標準為:
1、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2、主觀方面是故意;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客觀方面為有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三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被迫吸毒然后報警算犯法嗎
算犯法。吸毒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強迫吸毒仍然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但是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會被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被迫吸毒構成犯罪嗎
1、吸毒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于被強迫吸毒仍然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吸毒是一種自傷行為,對他人的身體并沒有造成損害,因此不構成犯罪,僅僅會接受治安處罰。
2、強迫他人吸毒的性質十分惡劣,它可以對他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二、被迫吸毒怎么自救
1、要果斷拒絕,認清危害遠離毒品。
2、毒品會激活腦內的獎賞系統,促進腦內與獎賞相關的多巴胺等神經遞質的大量釋放,產生強烈的欣快感并形成異常頑固而持久的成癮記憶。一旦停止使用,就會出現戒斷綜合征,出現軀體和精神不適,為緩解這種不適,吸毒者會再次使用毒品。
三、被騙吸毒報警怎么處理
1、被騙吸毒報警后,引誘、教唆、欺騙別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吸毒屬于刑事犯罪嗎?
一、吸毒屬于刑事犯罪嗎
1、不算。吸毒不算刑事犯罪,但是屬于違法行為。法律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警察抓吸毒可以破門嗎
1、可以。有人吸毒警察能破門,警察有權利將涉嫌吸毒人員帶走并檢測的。公安部網站公布吸毒檢測程序規定,根據規定,被檢測人員若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