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送的是共同財產嗎(陪送的車算共同財產嗎)
娘家陪送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主要看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贈與以及是否明確只歸被贈與人一人所有。如果是婚前陪嫁的錢,則算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贈與,也沒有明確只歸被贈與人一人所有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明確只歸被贈與人一人所有的,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陪送的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這類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
(二)、在登記結婚后陪送的嫁妝:這類女方娘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陪送的東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般不算。婚前陪送的錢是屬于一方財產,婚后的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主要是看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后得到,結婚后得到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并作出合法的分割。在離婚的時候嫁妝錢也應該要共同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陪嫁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陪嫁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娘家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娘家陪嫁的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娘家陪嫁的錢是婚前一方所得的,則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后所得,則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離婚后嫁妝該怎么處理
1、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綜上所述,娘家陪嫁的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娘家陪嫁的錢是婚前一方所得的,則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后所得,則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婚陪嫁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陪嫁的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陪嫁錢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陪嫁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般女方家給陪嫁是在雙方領證之前的,則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財物贈與,這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但要是在領證之后給的陪嫁,原則上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除非明確表示只給其中一方,否則的話可以按照共同財產對待。陪嫁錢在民間屬于常見的婚前贈禮行為,由傳統習俗而來,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認定為是贈與行為。陪嫁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要看該贈與行為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均分。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按照約定進行處理。夫妻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那么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女方陪嫁的家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不算是,陪嫁,從法律性質上講,是贈與。 在婚姻登記后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 夫妻共同財產 。 若女方家人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陪嫁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陪嫁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情形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支持
男方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支持的情形如下:
1、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