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老板不承認勞動關系怎么辦(勞動仲裁老板不承認勞動關系)
工傷公司不承認怎么辦
法律主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認工傷的,則應該自行證明員工的傷害不是工傷。如果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就認定是工傷,下面由法律經驗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員工受傷:1、由公司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公司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的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8、以下情形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法律客觀:
做工傷認定如果公司不承認怎么辦工傷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確認勞動關系后,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
老板拒不承認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一、單位拒不承認 勞動關系 如何處理 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 證據 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二、以下是證明勞動關系的5種方法: 首先,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 勞動爭議 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 授權委托書 、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 確認勞動關系 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 訴訟 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 證人 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上面這些方法都可以來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能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也有可能屬于 勞務關系 。而要是屬于勞動關系的話,那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 勞動法 》、《 勞動合同法 》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對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要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障才行。而實踐中除了勞動合同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外,工資條、打卡記錄等也是可以證明有勞動關系的。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在工作中受傷,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能不能到法院重新按照民事賠償起訴
發生工傷的,應該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要優于民事賠償)。用人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先行申請勞動仲裁確立勞動關系,然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怎么辦了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否承認無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人社局均應受理。
法律客觀:
做工傷認定如果公司不承認怎么辦工傷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確認勞動關系后,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規范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實施急救的醫療機構)。
工傷認定老板不承認勞動關系怎么辦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老板不承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作中受傷老板不承認該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如果老板不承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憑證來申請勞動仲裁,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其他同事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人社局均應受理。
勞動局認定工傷了公司不承認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單位不認可該如何處理
可以自己申請。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二、用人單位不為員工做工傷認定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不配可以自已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了鑒定結果(或不需要鑒定時)即可以主張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待遇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至45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三、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治療工傷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康復費用;
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只要工傷認定通過了,不管單位是否處理都不太會影響到之后的結果。如果單位不認可的話,勞動者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呢。工傷認定單位不認可之后勞動者該怎么樣去處理這個問題你不了解,找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
勞動者受工傷老板不承認怎么辦
受了工傷,依有關規定,受傷者所在單位是必須主動進行賠償和協助治療的,那么,勞動者受工傷老板不承認怎么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不清楚的地方,導致不能合法進行維權。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者受工傷老板不承認怎么辦
1、先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
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
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知識: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工傷認定 不承認勞動關系怎么辦?
一、 工傷認定 不承認 勞動關系 怎么辦? 工傷認定而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 社保 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是 工傷 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 傷殘等級 ,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 醫療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 工資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 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 證據 ,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書 下達后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對決議表示不服并有權提出復審,但工傷認定公司不承認所以該由公司進行舉證證明,通過法院進行判斷分辨。若是證據并不充足或是不符合事實,工傷認定書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還需及時進行賠償處理。 綜上所述,員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就有證明其確實屬于該單位的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此時會為了不賠償而不承認其勞動關系的,此時員工可以跟認定機構說明情況后反過來要求單位拿出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在廠受傷,但廠子不承認怎么辦
工傷認定,一般廠里面或者是用人單位是不會承認的,雖然用人單位會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工人發生工傷,需要到醫院治療,所以要花費醫療費,還有在治療期間,員工不能按時上班還要支付工資,都是損失,所以會不承認,廠里不承認,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是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一、工傷認定廠里不承認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1.你不用管廠里是否承認,你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你們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項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工傷發生之后,先要進行認定,沒有認定一切都是未知數,工傷必須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如果員工有存在故意的行為的,那么應當是得不到補償的,但是一般情況,發生工傷是可以獲得補償的,要先進過勞動部門認定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