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中能約定擔保條款嗎
勞動合同上的章上有擔保無效四個字?
勞動合同上標注“擔保無效”等類似字眼,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沒有任何幫助,也達不到合法有效的目的。這是因為,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擔保義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聘用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保證聘用期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并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經濟補償等。如果勞動合同上注明“擔保無效”等字眼,則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在上述義務履行不到位時,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勞動合同上注明“擔保無效”4個字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義務。
勞動合同能蓋擔保無效的章嗎
不能。
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擔保內容,若用人單位約定擔保內容,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訂立勞動合同能否以保證金押金為準
勞動合同法可以押押金嗎
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當前,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押金的效力
(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里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于或大于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雇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這里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
對于你提出的“勞動合同法可以押押金嗎,押金的效力如何”問題,已經整理出來了,勞動合同法不可以押押金,押金的效力一般出現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旅客住店合同和住院醫療合同中,出現在勞動合同中是不合法的,有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在勞動合同中哪一項不屬于霸王條款
一、霸王勞動合同條款有哪些
霸王條款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不辭而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和抵押金,都屬于違法行為,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霸王條款二:職工傷病殘亡概不負責。
霸王條款三:提前離職收取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補充霸王協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霸王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2、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中有霸王條款,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整改,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就是為大家解答的關于霸王勞動合同條款有哪些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者采取規定“職工傷病殘亡概不負責、提前離職收取違約金”等條款的,都是霸王條款。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擔保內容
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了強化勞動者的履約意識,保護單位自身利益 的安全,會要求勞動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比如押金、身份證等。由于勞 動關系雙方地位的實際不平等性,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會為了得到或 者保有這份工作而委曲求全答應用人單位的擔保要求,這實質上是用人單位 濫用自身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合同法》對此明確禁止,該 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 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一、擔保禁止的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擔保禁止的內容有三方面:1.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何謂“擔保”?《擔保法》有明確界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 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 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保證人方式。送員工出國培訓,由其父母或其他人作為保證人的這種操作方法在實踐 中為許多用人單位所采用,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但司法實踐卻相當混亂,有 的支持有的否定。其究竟是否合法?員工培訓顯然屬勞動關系中的一個內容, 其爭議也屬于勞動爭議,因此員工培訓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勞動合同 法》有關擔保禁止的規定對其應今適用,對此用人單位務必注意。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 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僨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 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某種權利移交債權人占 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 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 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 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D這種方式在勞動關系領 域不多見。所謂“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 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 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有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制服押金' “工具押金”等即屬此類。實 踐中,有的是額外專門收取,也有的是直接從勞動者的工資里扣留,比如許 多用人單位故意通過晚發工資的方法使得勞動者總有一個月工資被扣在單位, 其目的是以此工資作擔保,因此其性質與專門額外收取并無二致。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學歷或學位證書、各類專業或職業資格證, 其產權屬于勞動者,對勞動者來講非常重要,因此,此類證件的占有、使用、 收益、處分權只能專屬于勞動者自己,用人單位無權扣押。實踐中不少用人 單位對此存有誤區,認為勞動者上述許多證件的取得有單位的投人或者協助 等,故單位可以扣留。對此用人單位務必明確:單位對勞動者的投人或者協 助,其救濟方法應當是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損失,而非扣留證件。1、違反禁止的后果由于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勞動合同法》不僅對此予以明確禁止,而且還明確規定了違反禁止性規定的 法律責任,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 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哏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 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 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 此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三部分內容: 一是退還物品。作為擔保的押金、保證金、身份證、護照、其他證件等, 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退還,這是用人單位首先要承擔的責任。二是罰款o僅僅退還物品是不夠的,用人單位還需依照勞動保障部門的 責令,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繳納罰款,這是用人 單位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三是疇償。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的保證書有效嗎?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要和員工商量簽訂具體事項,如果要求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的保證書,這項要求已違反法律規定合同里的勞動保護條款措施,所以無效。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要求員工提供擔保人或物,該條款是否有效?
《擔保法》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還有就是以上各位提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
我個人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要求員工提供擔保人或物,是無效的。
再就針對“神了”的回答2,我不認同。因為擔保合同時附合同,那主合同在那里,沒有主合同那里來的附合同呢。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下仍然是無效的,只是公司推卸責任的一種方式,而在法律中我相信這并不能作為員工為公司擔保財產的證據,因為其時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下列內容:用人單位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不能約定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及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