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對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違章建筑如何拆除具體流程是什么?
違章建筑法定拆除程序是:首先由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筑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并作最后一次說服工作;張貼強拆公告;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需要什么程序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需要程序如下: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3、行政處罰權力告知;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確實是違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違章建筑怎么認定
違章建筑認定如下:
1、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未取得建筑許可證;
3、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4、超過有效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鄉鎮拆除違建的法律程序
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到期后,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關于農村違建強拆的最新規定如下:
(1)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規劃許可,不符合村莊規劃的,限期拆除;
(2)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3)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強制拆除農村違章建筑應符合什么條件
1、鄉鎮政府應發出停止建設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文件;
2、當事人沒有對上述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決定在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符合條件時,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建設的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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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政府拆除違章建筑需要什么程序
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一般來說,城市生活當中的違章建筑歸當地的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以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管轄。在接到群眾關于違章建筑的舉報之后,也要經過立案調查等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強制拆除的。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政府機關拆除違建應經過以下程序:
1、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后,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聽取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送達。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當事人不服限期拆除決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4、催告。前面行政機關送達了認定當事人的建筑為違法建筑的法律文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拆除,當事人不拆的,必須向當事人送達《催告書》。《催告書》必須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是拆除違法建筑的期限;二是拆除違法建筑的方式;三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催告的意義在于:一是催告當事人自我履行拆除義務,為當事人自我履行提供機會;二是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以保障行政決定的正確性。
5、強制執行決定。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的,又沒有在催告履行期內自我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決定》必須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筑物都屬于違法建筑。雖然是違法建筑,但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擴展資料
侵權索賠
當違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筑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違章建筑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違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筑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拆除、沒收違章建筑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毀損違章建筑的做法顯然是于法無據。
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并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占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占他人占有的違章建筑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農村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農村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政府作出責成強制拆除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拆除搬遷;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物品清點登記運至指定處所,強制執行房屋拆遷。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農村違建拆除程序是怎么樣的?
農村違建拆除程序首先需要對此進行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接收到相關的投訴的材料審核之后,認為確實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之后,對實際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完畢之后對確屬違建的作出處罰的措施。
一、農村違建拆除程序是怎么樣的?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調查程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程序是怎么樣的?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察記錄
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
4、填寫《 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
5、做《調查詢問筆錄》(相關說明:A、這個日期那一天不確定,要看當事人配合情況決定。B、做現堪和筆錄時,首先亮明身份,由兩人以上執法,宣布執法依據;C、內容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誰,違建的出資建設者是誰,房屋開工日期,房屋所處位置,工程進度,房屋面積、結構(分磚混、磚木、鋼架、簡易棚亭披屋),工程造價,完工時間,所作用途,問清是否辦理建房手續,告知其違法行為,違反什么法律條款,當事人確認筆錄內容,請當事人簽名,并緊頂內容下格簽名)。
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 (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
9、 送達回證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1、填寫《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報區政府備案。
12、簽發《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
13、簽發《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
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16、簽發《 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
17、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
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1個月)。
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 制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三個月后,達到行政復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都不能夠存在一些違反法律規定建設的建筑,否則屬于違建,必須要予以拆除。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由相關的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來對此進行調查,確認屬于違建之后才能夠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