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是怎么樣的(香港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界定)
夫妻個人財產與雙方共同財產該如何區分?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感情中有一方選擇了背叛,那么這段婚姻終究也走不長遠。
這兩天刷新聞的時候看到莊河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件。案件大致內容是說一對夫妻(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至今已經30年了,并且育有一女,生活原本過得十分不錯,但是妻子李女士卻發現王先生背叛感情,更是贈予另外一名女性錢款總計379萬元。
李女士得知這樣的事情肯定是難以接受的,一氣之下她把兩人訴至法院,并且要求自己丈夫的qing人(小霞)全額返還379萬元的錢款。
對此,小霞不認可,還聲稱自己也是受害人。小霞說:“王先生一直自稱是離婚狀態,所以雙方才交往,我也多次要求登記結婚,卻總是被王先生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實的婚姻狀態。目前與王先生育有一子,現已十歲,王先生的轉賬是給孩子的撫養費,要求返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不過法院最終判決,對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要求小霞返還全部錢款379萬元。而對于小霞說的“王先生的轉賬是給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則表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而非孩子的撫養費糾紛,小霞的該項主張權利對象有誤,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張。”
對于法院的審理判決,我認為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十分合理。因為王先生給小霞的379萬元是在其和妻子李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王先生的這種行為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同時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是沒有單獨處理權的。
說到這里,順便給小伙伴們普及一下如何去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雙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此可見,王先生的那379萬屬于和李女士的共同財產無疑,他單方面的贈予行為肯定也是無效的。
其實,這種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本來就是讓人感到鄙yi的。如果再牽扯到金錢,那么婚外的感情看起來更像是一場交易。而交易最終的結果可能是既傷害了對方的家庭,也讓當事人一輩子抬不起頭,活在他人的言語之中。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第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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