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反悔起訴可以嗎(勞動仲裁和解后反悔起訴可以嗎)
派出所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可以,如果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簽訂和解協議后還可以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如果是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和解協議的,是不能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的。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雙方和解,仍然要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只是簽訂了和解協議以后,刑事量刑方面可以酌情從輕。
法律分析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是指一方當事人表達雖然做出了某種行為、行使了部分權利或諒解了對方當事人的違約或不構成刑事的違法,但并不想放棄向對方當事人追索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權利。暫時因為某些原因沒有追究責任,但不排除以后可以提起訴訟追究責任的權利。必要的情況下,隨時有可能會追究法律責任。行為人現在所實施的行為,不意味自己已經放棄對被開除者繼續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的權利。法律責任有廣狹義之分。廣義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所負有的遵守法律,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的義務。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特點: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達成和解協議后又起訴
和解后能否再起訴
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訴的,要是和解協議有失公平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和解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合法。但是該協議是在原告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不允許原告行使訴權的話將明顯顯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而應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當事人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議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關鍵取決于三點,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法律行為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具體到本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原、被告在綜治辦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下達成了一致的和解協議,雙方純屬自愿,不存在壓迫和欺詐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合法有效,故從民事合同的構成要件分析,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沒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隨意反悔并誠信履行各自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顯失公平情形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傷殘鑒定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了和解協議,同時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如果不允許原告通過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應得的巨額損失的話,將明顯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權利義務、經濟利益也明顯不對等,故對這種明顯顯失公平的和解協議,法律應該給地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以救濟途徑,也即行使撤銷權。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從上文我們可以得知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訴的,要是和解協議有失公平是可以進行起訴的。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和解協議簽訂后是否可以起訴,視情況而定: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屬于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起訴應當提交的訴訟材料:
1、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
(3)訴訟請求(分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4)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5)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6)起訴人簽名、日期。
(7)起訴狀用A4型紙,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證據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如身份證、結婚證、營業執照等。
(2)法定代理人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
(3)授權委托書。
(4)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起訴流程如下:
1、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寫起訴書,載明,原告和被告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3、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準備的材料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后,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法律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派出所和解后反悔起訴可以嗎
可以的。
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雙方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調解協議不排斥受害人主張傷情鑒定,如果受害人能夠充分證明此傷確屬當時打架所致,并被鑒定為重傷,因未過刑事責任追訴期,則可以引起公訴刑事案件追訴程序。
調解協議相當于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已經就此事達成和解,除了協議的內容外,放棄追究對方其他責任。對于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達成協議后后悔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此看來,當事人有權反悔。
法院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調解后可以反悔嗎?
法律分析:可以反悔。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接受調解書的,可以再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和解之后可以反悔嗎
法律主觀:
和解書在履行之前可以反悔。和解書是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會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在履行和解協議之前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同意和解后可以反悔嗎
法律分析:可以,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接受調解書的,表明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書送達后,當事人反悔的,如果調解確有錯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解書沒有錯誤,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和解以后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訴的,要是和解協議有失公平是可以進行起訴的。和解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合法。但是該協議是在原告未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不允許原告行使訴權的話將明顯顯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而應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達成和解還可以再起訴嗎
雙方達成和解還可以再起訴。
起訴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
法院結案的情況如下: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當庭上訴;
2、調解,民事案件開庭后,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撤訴后,該民事訴訟也達成結案條件。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起訴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舉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
可以。(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2)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衍生問題:
執行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1、在程序上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程序中適用;2、執行和解的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變更履行義務主體和情況下還包括第三人;3、執行和解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愿;4、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5、參加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