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走勞動仲裁(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走勞動仲裁)



怎么走勞動仲裁(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走勞動仲裁)
怎么走勞動仲裁(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走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風險分別如下: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流程分為五步,分別是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可以申請異地勞動仲裁。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此可知,勞動仲裁只能去產生勞動爭議的轄區的勞動局。
一、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4)證據資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不可以異地處理的,只能在發生勞動爭議的轄區處理,所以說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盡量自己在本地處理,如果自己不在本地無法處理的,建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幫忙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么樣的呢?我為你整理最詳細的勞動仲裁流程,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3)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證人發問
(4)當事人請求庭后補充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充證據的期限,并記入筆錄。
(5)各方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查驗證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
(1)宣讀證人權利義務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如有意歪曲事實真相作偽證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證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2)由仲裁員詢問證人,并由各方當事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3)仲裁員依下列順序主持仲裁庭調查:
證人作證發言(申訴方證人、被訴方證人、第三方證人):
仲裁員詢問證人:
各方當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證人發問:
各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申訴方、被訴方、第三人)
(4)仲裁庭調查階段結束
三、庭審辯論階段
(首席)仲裁員:
現在進行仲裁庭辯論。
四、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
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請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2)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
(3)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首席仲裁員直接宣布休庭進行評議。
(4)繼續開庭,然后宣布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訴。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聽清。
(今天是口頭裁決,本委將在五日內將仲裁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庭不宣布裁決的,告知當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閱讀,補正仲裁庭筆錄并簽字蓋章。
(6)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現在閉庭。如沒有當庭裁決的,應為“休庭”。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立案材料: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等;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遠程代理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勞動仲裁階段達成了調解;
5、仲裁裁決:如果雙方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開庭后一段時間內給雙方出具裁決書,雙方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
6、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去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形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應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3、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仲裁所需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綜上所述,仲裁流程有提交立案材料、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的流程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申請勞動仲裁需準備的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2份及以上(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原件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請人本人簽名。
2、申請人身份證明:1份;身份證雙面復印件。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1份;被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自行到工商局網站打印企業工商登記信息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委托律師代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復印件各1份。
5、證據清單:2份及以上(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復印件。
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 應當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 工傷醫療費 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一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法律客觀: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立案:帶上相關證件(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仲裁院申請,記住,需要提交單位的注冊信息表(一般在網上打印,仲裁委一般是不會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的),填寫仲裁申請書,一般一式兩份(主要看有幾個被告,一個被告一份申請書在加仲裁委一份),地址確認書,提交相關材料如證據,同申請書一樣,幾個被告幾分證據材料再加仲裁委一份,而后等待五個工作日(一般不會超過五個工作日,除非是系列案或者重勞案,也許就是十個工作日了),受理的話會電話通知你去簽收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之后,你便可以再次收集證據,當你接到讓你去領取開庭通知書的電話的時候,你可以將你之后準備的材料一并提交,同樣也是一式兩份,然后便是等待著開庭,期間,你和單位之間是可以進行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