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起訴和仲裁有什么區別)
勞動仲裁和起訴有什么區別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
一、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有什么區別?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有很多的人因為勞動關系而與單位發生了糾紛,此后想要討回公道就必須尋求國家機構的幫助,但是現在對勞動者的保護除了起訴以外還有一個前提就是仲裁,只有在仲裁結果沒有讓當事人滿意的情況下才能繼續起訴。
勞動仲裁與法院的區別
勞動仲裁與訴訟相差甚遠,勞動仲裁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遠遠低于訴訟,而且在我國勞動仲裁是進行訴訟的前提,否則不能進行訴訟。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勞動仲裁與法院的區別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勞動仲裁與法院的區別
1、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訴的話,必須事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所以勞動仲裁具體來講就是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來給出一個判斷,這個判斷是比較公正客觀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服這一個判斷,在進行仲裁之后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
3、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提起勞動仲裁,并且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這個事情就是已經可以解決了,因為仲裁機關的判斷相對來講是比較權威的,不過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個手段的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太合理的,因為這是對于我國解決問題的解決資源的一種浪費。沒有辦法使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從而提高效率,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建議大家這么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
1、如果對于爭議數額較大的、存在爭議的,最好還是找一個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專業律師無論從專業、口才,包括經驗是對該勞動仲裁是有幫助的。
2、因為仲裁提起的訴請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勞動者訴請錯誤,訴請對象錯誤,或者舉證、質證不利,到法院也要面臨敗訴的風險。所以勞動仲裁時,請一個律師更為保險。
三、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
仲裁與法院訴訟有何區別?
機制大致差不多,最終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程序不同,一、訴訟有一審、不服可以二審、最后還有再審,而仲裁就是一裁終局,不服的話只能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中院不予撤銷的,仲裁結果生效。二、是執行不一樣,訴訟的執行由一審法院執行,而仲裁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與法院訴訟有何區別?具體如何?
仲裁有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所以我們還是主要說商事仲裁。
總體來說,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法律方式,取得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都是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屬于仲裁范圍,例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案件都不能仲裁,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再一個是程序問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對仲裁是沒有上訴方式。而訴訟是兩審終審,對于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當然,仲裁和訴訟都收費,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處理費是比起訴訟費來的高。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在一定情況下,解決爭議的選擇權就不在當事人手中。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說到這里,很多人還是不明白仲裁和訴訟的區別,那么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
具體地講,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并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我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與我國民事訴訟相比較,有著自身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從而說明了仲裁與訴訟存在著受理案件的依據不同,案件受理范圍與管轄規定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有著監督作用,這對于保護包括敗訴方當事人在內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
眾所周知,對仲裁裁決的質量監督權利,在我國交給了人民法院,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再次,仲裁的開庭和裁決,充分重視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一般地來說,取證無論是對仲裁還是對訴訟,應當是一個嚴肅科學的問題。我們知道,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一方當事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質證。這樣,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著同樣的采證權。問題在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發生后,失去了對證據的有效質證。這也是訴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好在仲裁法比較重視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證據。
①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②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③ 仲裁是一裁終局,費用比訴訟高;但強制執行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① 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法律活動,其作用在于解決 社會 系統中利益的沖突;
②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為原則,一審終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③ 必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與法院訴訟都是糾紛解決方式。
只不過仲裁是發生糾紛以前或者發生糾紛以后,各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所做的一種選擇,只有當事人各方都選擇仲裁糾紛解決方式,且對仲裁機構做了明確糾紛解決方式,相應仲裁機構對該糾紛才有管轄權。
當然勞動爭議仲裁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無法協商管轄權問題。
而法院訴訟是當事人各方未約定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或者約定無效情況下,可以直接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仲裁與法院存在的區別很多:
法院是司法機關,中國的仲裁是事業單位。
法院作出判決是兩審終審制。仲裁是一裁終局的。
法院里面的裁判人員是法官,而且他們都是專職的。仲裁機構的裁判人員是仲裁員,他們都是兼職的。
法院進行民商事案件審理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機構審理民商事案件所遵循的是仲裁規則。
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據是法律、習慣。仲裁可以根據合理性作出裁決。
法院可以直接處理財產保全,仲裁機構不能處理財產保全事情。
不知道您這里問的是勞動仲裁還是商事仲裁,我這邊給您回答一下商事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于:
一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愿性。
二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三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四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
主要有以下不同:管轄方式不同,組成方式不同,審理方式不同和制度的不同!
如法 科技 的如法君認為:
雖然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仲裁與訴訟有著顯著的區別:
1、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機構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仲裁委員會作為民間組織,既不屬于審判機關與不屬于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民間性是仲裁機構獨立、公正的保障。
2、仲裁不受級別及地域管轄的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實行地域管轄及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仲裁尊重當事人意愿,實行約定管轄。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再受理。
3、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采取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只適用于合同及財產糾紛
法院受案范圍不僅包括民事案件,還包括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而仲裁委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5、仲裁更加靈活、自由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當事人不能選擇法院和法官。而對于仲裁,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員、仲裁程序、仲裁地點、使用的語言和適用何種法律等。
除上述情形外,仲裁與訴訟在開庭審理、監督程序以及收費標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的區別
關于在我國勞動仲裁和在法院訴訟有著什么樣的區別,其實兩者都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手段,只不過應用的順序不一樣而已,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然后再進行法院訴訟。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所以如果在這之后出現了勞動糾紛的話,那么是可以依據法律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因為通常來講,出現勞動糾紛的話,大家都會選擇勞動仲裁這種方式,當然也會有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判決的這種方式,那么在現實的操作當中,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有什么樣的區別?兩者的效率都是什么樣子的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問題。
一、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的區別
1.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訴的話,必須事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所以勞動仲裁具體來講就是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來給出一個判斷,這個判斷是比較公正客觀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服這一個判斷,在進行仲裁之后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
3.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提起勞動仲裁,并且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這個事情就是已經可以解決了,因為仲裁機關的判斷相對來講是比較權威的,不過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個手段的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太合理的,因為這是對于我國解決問題的解決資源的一種浪費。沒有辦法使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從而提高效率,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建議大家這么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在我國,勞動仲裁部門可以就一下幾個問題發起仲裁
第一個,是確認勞動關系方面。
在勞動關系方面的確認,以及雙方對于合同具體內容的確認,如果沒有達成共識的話,就可以向勞動部門來提起勞動仲裁,此時,專門的仲裁員就會對簽訂合同本身的有效性,雙方主體是否合格等等來做出一定的判斷,在這些判斷作出之后,就可以知道勞動關系是否發生了。
第二個,是終止變更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
1.勞動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會出現問題,在其他后續的步驟之上也會出現問題,所以在這個時候如果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如果是的話,就要提起一定的賠償,在賠償數額和賠償的標準之上會出現一定的分歧,那么此時又需要仲裁機關的介入,讓仲裁機關來確定賠償數額和賠償標準是什么樣子的。
2.仲裁機關介入了之后會給出一個仲裁書,那么被仲裁為應當負有義務的一方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覺得這個仲裁有失公正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把之前仲裁部門發布的仲裁報告一同提交上去,這對于法院的判決是一個參考性的文件。
以上就是關于在我國勞動仲裁和在法院訴訟有著什么樣的區別,其實兩者都是解決勞動糾紛的手段,只不過應用的順序不一樣而已,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然后再進行法院訴訟。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如下: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民間裁決機構,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而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在一些情況下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綜上所述,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并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和起訴的區別
勞動仲裁和起訴的區別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
1.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兩者的順序不一樣,勞動仲裁在先,法院起訴在后,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訴的話,必須事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所以勞動仲裁具體來講就是由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來給出一個判斷,這個判斷是比較公正客觀的,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服這一個判斷,在進行仲裁之后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進行最終的判決。
3.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提起勞動仲裁,并且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這個事情就是已經可以解決了,因為仲裁機關的判斷相對來講是比較權威的,不過如果沒有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個手段的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太合理的,因為這是對于我國解決問題的解決資源的一種浪費。
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區別
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
1、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監察是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勞動仲裁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區別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
勞動仲裁后企業上訴至法院多久結案?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這是仲裁的時間,一般是2個月左右就能拿到裁決結果。
拿到仲裁結果后,如果雙方都沒有異議,案件即終結。
如果有一方不服,可能需要起訴到一審法院,這大概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仍不服上訴到中院,可能還需要2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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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