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侵占罪區(qū)別是如何的(挪用資金罪和侵占罪區(qū)別)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的認定
法律主觀: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主體完全相同,犯罪對象都是以本單位的資金為主。但二者的性質不同,有明顯的區(qū)別: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行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而擅自使用本單位的資金;后者的行為方式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竊取、騙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時,法律并未要求數額較大,后者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數額較大;前者挪用資金進行一般活動時,法律要求“超過三個月未還”,后者對侵占的時間并不要求。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后者是侵占公司、企業(yè)財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打算用后歸還;后者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企業(yè)財物的所有權,而不予歸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區(qū)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
法律主觀: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在于: 1、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2、主觀目的不同。前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后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職務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如下: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用。二是犯罪對象不同。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貨幣形態(tài)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tài)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2、客觀表現不同。3、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14] 。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兩者的區(qū)別如下:
1、犯罪對象不一致,前罪侵犯的是單位的財物,包括金錢,后罪僅侵犯單位的資金;
2、侵犯的客體不一致,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要一直占有,后罪侵犯的是資金的使用權或者收益權;
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是為了一直占有,后罪是非法占用。
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職務侵占罪的認定: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公司、企業(yè)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yè)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jié)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yè)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guī)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綜上所述,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qū)別
法律分析: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qū)別聯系
法律分析:區(qū)別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
2、挪用資金罪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如何區(qū)分
法律分析:(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罪以非法占為已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占有的故意。(2)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實物。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3)兩者在“數額較大”的下限規(guī)定上不一致,挪用資金犯罪的規(guī)定數額要高于職務侵占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