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后遺產歸父母還是子女(父親死后貸款需要子女還嗎)
爸爸死后財產歸媽媽還是子女
法律分析:
父母死亡后如果是通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父母和子女都是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爸爸死以后,首先將爸爸與其配偶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拿出一半分給爸爸的配偶;然后再按照法定繼承,即配偶、父母,孩子共同繼承剩余的一半財產。一般而言他們的繼承份額應該均等。有遺囑的,則按照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爸爸死后財產歸媽媽還是子女
爸爸去世后財產歸媽媽和子女。
親過世后,房子不是都由母親繼承。根據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有繼承權,但不是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都由其繼承,如果有父母、子女的,其配偶還要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就遺產進行分割。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爸爸死后財產歸媽媽還是子女
爸爸死后財產歸媽媽還是子女,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1、爸爸生前立有遺囑,將財產留給子女或者妻子的,財產就歸子女或者妻子所有;
2、爸爸生前未立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被繼跡肢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遺產,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應當歸媽媽和子女共同所有,確定之后,再由媽媽和子女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棗州梁承開始后,由第一凳運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親死后遺產繼承順序
在法定繼承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屬于老人遺產,先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無第一序列繼承人,就有第二序列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死者外祖父母,三方平分繼承。無第一和第二序列繼承人。由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繼承。
一、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
1、遺囑人另立遺囑并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
2、遺囑人直接將所立的遺囑銷毀或在所立的遺囑上進行變更。
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如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p>
4、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后面的遺囑中并未明確宣布前面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后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后面的遺囑為準,前面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抵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