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一般有哪些條款
合同一般有什么條款
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于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2)質量和數量
(3)價款或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后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有:當事人信息、標的內容、質量與數量、價款與酬金、履行期限、爭議解決的方法等,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協商認定。
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于《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3、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征。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于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于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6、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么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有關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是以上這些,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規定上述情況,特別是涉及到違約的責任上,為了避免后期發生違約或者矛盾糾紛時難以進行認定,必須明確說明違約金的標準以及支付方式,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由雙方協商而定。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一般應具備哪些條款
簽訂合同一般應當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民法典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簽訂合同的時候發現內容不合理或是條款不清楚,自己無法理解條款的時候,最好是能夠弄懂再簽訂或是請對方給自己好好解釋下。對于簽訂合同包括的條款跟具體簽訂合同的要求,來進行詳細的咨詢,律師會為你詳細解答。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的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法律分析:
簽訂合同,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1、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2、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3、價款或報酬;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5、違約責任;6、爭議解決方法;7、簽名和日期。合同是指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特征為:(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相應地,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即為合同法。合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衍生問題:
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相應地,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即為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