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名字就算共同財產嗎(房產證加子女名字新規定2024)
房產證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一、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二、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一、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二、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房產證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房產證加名字算共同財產,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意味著房子是屬于雙方的,當然是共同財產,雙方都對房子享有產權;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
當然能否平均分割是不一定的,具體情況如下:
1、對于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房屋。在司法實際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因此,夫妻雙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可通過協議明確確定每個人在房屋所享有的產權份額,以此確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比例。有這樣的協議,房屋的產權才可得到充分保護;
2、對于婚前首付,婚后按揭時的購房加名。如果有貸款的房子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需要雙方先向銀行申請,申請共有產權證,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婚前的房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婚后通過特殊約定或者贈與等方式,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房子加名字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若沒有特別規定,房子加名字之后屬于共同財產。雙方對房屋產權登記加名的行為,視為是一方自愿贈予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為共同財產。
房產證加名如何辦理
(一)有房無貸的辦理流程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向房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填寫夫妻房產《約定》,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后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費用:登記費80元/套,配圖費20元/證,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后可自行更改。
(二)有房有貸的辦理流程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手續費外,部分銀行會收取加名手續費,如果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果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三)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
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主要流程是:
1、因為房屋買賣而需要更名是房產證更名的主要因素,而買賣需要先經歷賣房的程序,并繳納相關稅費。
2、然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帶齊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稅費繳納憑證、合同還有房產證,就可以去過戶了。如一方不去的話要去公證處做委托。
注:非夫妻房產需要事先約定好份額,然后通過轉讓或贈與的方式來增減名字。
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約定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4、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房產證加名字就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房產證上加名字就算是共同財產了。房產證加名字,可視為夫妻對一方個人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沒有份。離婚時分割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孩子并沒有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孩子就無法擁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也就沒有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一般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財產糾紛是因欺詐、脅迫產生,而受害人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