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法人其與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區別
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定義不同:
1、法人營業執照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向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核發的證明其具有合法合法生產經營權利的法定憑證。
2、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所登記的法定憑證。
二、對應的公司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對應的是法人企業。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對應的是非法人企業。
三、載明的內容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內容有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包含事業單位設立的營業單位、企業法人下屬的分廠;營業部、商店等。
四、持有企業的類型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可持有的企業包括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可持有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非法人企業。
五、持有該證件承擔的責任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持有的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持有的企業擁有民事能力、訴訟能力、管理資財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區別
一、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1、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區別如下:
(1)設立的程序不同,企業法人一般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而非企業法人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或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而設立;
(2)設立的目的和業務活動范圍不同,企業法人的最大特點是為營利而設立,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而非企業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社會科學衛生事業和學術研究、社會公益活動等;
(3)終止的原因不同,企業法人終止的方式主要是依法宣告破產,而非企業法人則不能以宣告破產作為其終止的理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變更公司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變更公司法人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公司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標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法人和非法人通俗易懂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人和非法人的區別是:
1、資格: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顧名思義,前者是需要法人的,后者是沒有法人的。
2、責任:前者在經營活動中,出現債務的話,按照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后者出現經營危機的話,除了公司財產外,個人或投資方還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3、前景:前者一般規模較大,通過設置法人,能夠更有效的進行管理經營;后者的話,主要是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等,規模小的話所有人或投資方會直接進行管理,沒有設置法人的必要。所以,前者的發展前景更大,后者適合比較穩定的業務。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