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如何認定(犯罪預備應當如何認定)
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具備下列特點認定構成犯罪預備: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qū)分: 1、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qū)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tài),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fā)展的一個過程。 2、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qū)分。犯意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 3、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的預備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我國是如何認定犯罪預備
一、在我國是如何認定犯罪預備 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可以認定犯罪預備。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特征 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 犯罪構成 ,我國 刑法 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而犯意表示,還不是行為,無論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表現上看,都不是在為犯罪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意表示不能處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類似于犯意表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意表示而應以犯罪論處: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中所包含的口頭或書面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如 侮辱罪 、 誹謗罪 、 煽動分裂國家罪 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語行為,作為 強奸罪 、 搶劫罪 等犯罪的手段行為的威脅性語言。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于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語言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已經實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態(tài)。二是單個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計劃的書面語言,以及 共同犯罪 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這些語言都已經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而是在為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犯罪人員在進行犯罪事件的籌備的時候,我們稱之為犯罪預備。該行為是犯罪人員還未進行犯罪行為,因此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發(fā)生,我們需要提前進行警惕。要知道該行為對社會以及人們造成額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積極應對此類事件也是必要的。
犯罪預備的含義,認定及其處罰是什么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的認定是,主觀上,行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犯罪的準備活動。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怎樣認定犯罪預備行為
法律分析: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qū)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qū)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qū)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tài),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fā)展的一個過程。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qū)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qū)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qū)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qū)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
法律主觀: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進行準備,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犯罪什么的是犯罪預備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及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1、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qū)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qū)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存在一定難度。 2、犯罪預備與 犯罪預備階段 的區(qū)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qū)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tài),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fā)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lián)系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fā)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qū)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 承擔刑事責任 的一種行為狀態(tài),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后進入了實行的階段并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 負刑事責任 ,而不再單獨對 犯罪預備行為 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3、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qū)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qū)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于為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qū)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guī)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犯罪而制造條件,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guī)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