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否合法(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區別)
注冊資本跟實收資本必須一致嗎
現在認繳制,可以不一樣。實繳的話代辦是公司資金實力,但是現在是認繳的,單看注冊資金意義不大。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不一致
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是可以的,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認繳資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認繳。
一、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可以嗎?
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是可以的,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認繳資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認繳。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年限是多久?
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年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
所以,關于注冊資本認繳年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
三、公司注冊資金認繳的注意問題
1、認繳時限越長越好。認繳金額,認繳期限等信息都將對社會公布,企業運營過程中,認繳期限太長會引起合作伙伴對公司誠信和實力產生懷疑;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力、經營規模和創業規劃來確定認繳期限,樹立誠信意識。
2、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注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并不意味著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企業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完畢,同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交易過程中,“只認不繳”會影響公司的誠信度;監管部門會對企業進行抽查,如果企業未兌現認繳的承諾,主管部門將按照《公司法》進行處罰,并將其拉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甚至可能寫進全國聯網的“黑名單”,導致“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不花錢也能辦公司“認繳制”也是有額度的,“零元”肯定不能注冊,而且,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公司要維持基本運營,還需要場地、設備、員工等,不花錢也能辦公司是不可能的。
四、公司注冊資金認繳的好處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注冊之時,實收資本可以和認繳資本不同,但是公司的注冊資本子確定之后是不得隨意改變的,對于那些沒有繳納齊全的資金,需要寫明實繳金額以及欠繳金額。欠繳部分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認繳。
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1、有完備的銀行公司章程。章程是規定公司對外經營和對內管理各種權利能力的根本準則,也是公司對外公示其權利能力和對內規范股東和公司各機關的依據,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主要看是否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
2、提交完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報告須說明投資者設立銀行的動機,包括對金融市場、主要業務的可行性研究結論、對內部機構的設計、對銀行章程草案的設計等內容。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冊資本。商業銀行的設立應經銀監會批準,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實繳資本額(設有分支機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為1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為1億元,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為5000萬元)。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的限額。
4、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及任職資格。商業銀行須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商業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須與黨政機關脫鉤,并不得兼任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曾經有過下列行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受刑事處分的;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要求,商業銀行應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其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其他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備和其他設施,還應當符合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必須一致嗎
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是必須一致。
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兩者的數額并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后,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于注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
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股東認購公司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繳清認繳額,也可以在章程約定的時限前繳清,所以實收資本在某段時間內可能小于注冊資本,但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最終是應當一致的。
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企業因資本過剩而減資,一般要發還股款。有限責任公司和一般企業發還投資比較簡單,按發還投資的數額,借記“實收資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實收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正常嗎
企業實收資本比注冊資本多是不合法的,任何企業若是想要注冊,那么各位合伙人必須要注冊之前就確定注冊資金,若是各位股東暫時沒有足夠的注冊資金,也可以認繳,也即正常情形下,實收資金會少于注冊資金,對于那些實收資金大于注冊資金的情形是違法的。
一、企業實收資本比注冊資本多是合法的嗎?
企業實收資本比注冊資本多是不合法的,我國規定實收資本是不能大于注冊資本的,只可以小于或等于。如果你投100萬注冊60萬,那么實收資本只能是60萬,剩下的40萬座資本公積處理。如果想加大注冊資本,要去財務部門申請增資。按公司法來說,投入公司的錢全部都是不能隨意抽逃的,這100萬只能用于公司經營,隨意抽逃會被罰款。
《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
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司注冊資金認繳不夠怎么辦?
(一)認繳的時候不繳納資金,以后在繳納。
(二)注銷公司。
注銷公司的程序:
公司注銷程序主要分為六步走,第一步是成立清算組,第二步是注銷公司的國稅和地稅登記證,第三步是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第四步是通知已知債權人及登報公告,第五步是登報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以及最后一步是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
第一步:成立清算組
公司除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均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步: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后,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后,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如果公司有稅務問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查帳報告(企業注銷要),提供所有報表,憑證,帳本及銀行對帳單)。
第三步: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
所需資料: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股東提交股東會決定公司注銷的決議,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于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文件。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的復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對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或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第二步和第三步可以同時辦理。
第四步:通知已知債權人及登報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企業一旦注冊就會有注冊資金,通常情況之下注冊資金都是在具體辦理注冊手續之前就確定的,在實際之中,會出現實收資金少于注冊資金的情形,此種情形是合法的,但若是注冊資金低于實收的注冊資金,此種情形就是違法的。
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不一致是否合法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不合法的。雖然我國實行認繳制,但是不代表股東可以不繳納出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認繳的期限最長有二十年。之后可以變更期限。
一、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不一樣是否合法?
不合法,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并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后,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于注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于注冊資本。但由于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致。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注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是法律上對公司注冊的登記要求,即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也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
二、實收資本核算辦法是什么?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三、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要求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在工商局登記的注冊資本是一個數,但企業的實收資本卻明顯低于注冊資本,工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制度對企業進行懲罰的。一開始的時候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這是很正常的,這也符合當下的認繳制度,但最后必須要交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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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冊資本和實繳不符的情況是否合法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際繳納情況不相符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國家雖然允許企業自行約定出資時間,但是最終的出資結果還是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的。例如國家規定的注冊該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萬元,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交夠這10萬元的話,對公司是很不利的。
一、注冊資本和實繳不符的情況是否合法?
注冊資本和實繳不符是不合法的,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不一樣是可以的,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認繳資本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認繳。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有:
1、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被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
3、公司可能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4、通過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的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須進行年檢。
整體而言,正常情況下公司最后實繳的數額和法律上規定的注冊資本應該是相吻合的。如果出現了注冊資本和實繳不一致的情況,那就說明肯定是有股東沒有如期完成自己的出資義務,這樣的話,當地工商部門也要先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然后其他股東再向該股東追責。
實收資本與營業執照上的不一致可不可以
法律分析:實收資本應與注冊資本一致,但也不絕對,如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時并沒有資本到位,但營業執照上已明明白白的寫有注冊資本數額。再如內資企業增資時,股東交納的股本金要先存入銀行,編制記帳憑證并記入實收資本帳戶后,注冊會計師才能進行驗資工作,而此時,企業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并沒有變更,肯定與實收資本不一致。增資時,實收資本記帳不必先驗資,但是,要使增加的資本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必須先驗資,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可以不一致嗎
法律主觀:
1、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注冊資本是在注冊或增加注冊額度的時候體現的,而實收資本是企業在接受所有者投資即可發生。 2、比如,甲需要成立一個公司,那么甲必須確定注冊資本額度,,比如1000萬,那么在下一次增加注冊資本前,這個數額是不變的,一直都是注冊資本,;接受投資者投入100萬,則實收資本增加100萬,這個時候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就不一致了。 3、注冊資本是一個可變動的固定值,一般情況不會變;而實收資本是隨時可變動的,兩者可以不一致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一致可以嗎
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一致可以。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實收資本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港澳臺資本和外商資本等。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