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如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
3、債務人之行為是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
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行使撤銷權需要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行使撤銷權需要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五)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行使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主觀: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撤銷權;并且行使的范圍是以其債權為限,在一年內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有哪些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的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哪些情形可以行使撤銷權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是: 1、因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2、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3、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二、對債權人行使上述三種情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作一說明。 1、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 關系(合同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3、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 債權人撤銷權 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4、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 訴訟 ,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5、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 債務 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大致分為三種,債權人可能根據上述三種情形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如果財產關系不是合法的話,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將會被撤銷。如果這種債權沒有到清償期的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銷的權利。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1、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具體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少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