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離婚彩禮還用歸還嘛(結婚三年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結婚三年女方提出離婚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男女雙方結婚已經三年,一般不支持退還彩禮,具體看案情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三年離婚后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結婚三年離婚后彩禮錢不需要退給男方。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在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給男方。
離婚彩禮的規定如下: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夫妻的共同財產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公共財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三年老婆跟人跑了,彩禮能要回來嗎
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三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法律分析:結婚三年彩禮一般不予退還,因為只有滿足以下幾種情況才退彩禮:1、男方給付彩禮,但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2、結婚時間很短,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離婚時退還彩禮;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離婚時退還彩禮。結婚三年不滿足上述幾種情形,所以彩禮一般不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結婚不到三年 女方要去離婚男方要彩禮錢應該給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們現在主要涉及到第三個問題,即給付造成困難的情況,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你既然有病還主動提出離婚,男方如果因給付財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你可酌情退回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