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
懲罰性賠償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主要有: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法律依據:按照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一條
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 的規定包括如果存在著重復侵權或者是其他類型的 侵權行為 的話,那么應當適用于懲罰性的賠償。 1、重復侵權。對于重復侵權應當屬于“惡意侵犯 商標 專用權”,適用懲罰性賠償,一般爭議較少,但問題在于如何定義重復侵權。重復侵權應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定義。狹義的重復侵權僅指針對同一權利的再次侵權行為。廣義的重復侵權則不限于同一權利及同一權利人,而是指對同一類權利的重復侵權行為。 在確定 侵犯商標權 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時,不應限于狹義的重復侵權,廣義的重復侵權同樣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即侵權主體此前存在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商標侵權 劣跡,無論再次侵犯的是否為同一枚商標,是否為同一 商標權 人的商標,只要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或者關聯商品上,同一侵權主體再次侵犯商標權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均屬于重復侵權。原因在于,商標的顯著識別特性使得商標權的檢索比其他知識產權容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有過侵權行為的主體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此前的侵權行為理應使得侵權方對此類商品的市場狀況有進一步的了解,有鑒于此前侵權的教訓,善意的市場主體理應主動進行檢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標權。 因此,在相同類似商品的再次侵權,無論是否針對相同商標或相同權利人,在無充分相反 證據 的情況下,應被視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進而面對較之以往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對重復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意在強化市場主體的商標專用權意識,同時嚴懲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業的情形。 2、侵權者曾與商標權人簽訂過或涉及被侵權商標的許可合同、 代理合同 或產品 銷售合同 ,在 合同履行 期內,以及 合同終止 或解除后,從事針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許可使用方、 代理 商或經銷商,對被侵權商標十分熟悉,如果其從事侵犯該商標的行為,可以推定不存在過失的可能。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主觀心態應當認定為基于此前在經營中對商標的使用和了解,謀取該商標所蘊含的商業利益,即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動機”,較之普通故意主觀惡性更強,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同時需要指出,此類侵權行為在損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體的商標侵權行為更為嚴重,原因在于此類侵權者此前曾基于合同關系合法使用被侵權商標或銷售過被侵權商標的產品,熟悉商品的銷售渠道和特征,對消費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騙性,對被侵權商標的市場美譽度貶損更為嚴重。鑒于此類商標侵權行為侵權主體的主觀惡性較強,對被侵權商標損害較大,應當對該類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保護力度更大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本次侵權行為的同時嚇阻類似商標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但并非所有與被侵權商標有關的合同均屬于上述情況。合同性質應與商標的實際使用緊密關聯,代理注冊或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等合同的簽約方,雖然其對該商標較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銷售過標注有該商標的商品,不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而僅為普通商標侵權行為。同理,僅僅與商標權人就許可合同、代理合同或產品銷售合同進行磋商,但最終未簽訂協議,也不屬于上述“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民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目前限于產品責任缺陷糾紛方面,消費者權益法和民法典中有相關條文。如果生產銷售假冒產品導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發生,受害人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侵權商家要承擔幾倍的賠償。
一、民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涉及到民法典當中的產品責任缺陷,民法上的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因此,對于超出損害部分的請求數額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對于某些情形,法律規定了加重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進行懲罰。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故,對于存在缺陷的產品,被侵權人有權向明知該缺陷并生產、銷售的侵權人主張懲罰性賠償,對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標準,《民法典》并未規定,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賠償數額。
二、民事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可以不具備過錯的要件;在過錯推定原則情況下,仍然要具備四個要件,但過錯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從而給被侵權人以及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前提,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賴以發生的根據。也就是說,賠償責任只有在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條件下,才能發生。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無損害的結果,那么,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是無從產生的。
3、因果關系
原因和結果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對基本范疇。這對范疇以及因果關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現象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件,就是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它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
在我國的侵權法理論中,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既應當借鑒國外的因果關系理論的經驗,又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確立我國的因果關系規則。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中對懲罰性賠償也有規定,目前應用范圍上有限制,主要集中在產品缺陷質量糾紛上,商家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對消費者產生損害的,除了必要的民事賠償外,還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一般都是三倍以上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什么意思
摘要: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者合同的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范圍的額外賠償,即在賠償了實際損失之后,再加罰一定數額或者一定倍數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制度發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了普遍發展,并逐步被大陸法系國家采納。一、懲罰性賠償定義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是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的賠償金。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三、懲罰性賠償特征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七、八、九條就是規定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1、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
2、懲罰性賠償金額不以實際損失為限。
3、注重加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4、賠償金額具有法定性。
四、懲罰性賠償的作用
1、賠償功能
2、懲罰功能
3、威懾功能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情形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以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三)商品房買賣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于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懲罰性賠償是指商家對消費者遭遇的除實際所遭受的損害以外進行額外賠償,從而遏制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為公眾營造一個健康的經營環境與良好的消費環境。適用范圍如下:(1)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2)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3)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4)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于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1、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 2、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等; 3、產品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之間要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是由產品的缺陷導致受害者的死傷或健康受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有:
1、產品缺陷責任,被侵權人可以主張相應數額的罰性賠償。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作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懲罰性償。
3、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4、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等。
構成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可以不具備過錯的要件;在過錯推定原則情況下,仍然要具備四個要件,但過錯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從而給被侵權人以及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前提,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賴以發生的根據。也就是說,賠償責任只有在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條件下,才能發生。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無損害的結果,那么,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是無從產生的;
3、因果關系
原因和結果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對基本范疇。這對范疇以及因果關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現象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件,就是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它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
綜上所述,懲罰性賠償,簡單來說就是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的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前提是
法律主觀: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4.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于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如下:,1.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商品房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對社會公眾銷售的房屋,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宅基地則不屬于商品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2.適用懲罰性賠償適用于特定情形。,3.懲罰性賠償是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為前提。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當請求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合同的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范圍的額外賠償,以示對侵權人的懲罰。懲罰性賠償可以在侵權賠償中有限制的使用,其限制條件在于:,1.侵權人有故意;,2.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生命、健康、身體、人身自由權或具有感情意義的財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法律對特定種類的侵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一般要求侵權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要求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或損害后果嚴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于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其中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于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第二款是關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是否考慮侵害人一方的主觀性因素是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之間的主要區別,因為補償性賠償一般只是對受害人進行一種補償,而懲罰性賠償一般涉及到制裁和處罰。純粹意義上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所關注的僅是補償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觀損害,卻并不考慮侵害人一方的主觀性因素(以下簡稱為“侵害方因素”)。而這正是其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之間的核心區別。兩種賠償的定義如下:,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補償性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于事后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懲罰性賠償考慮了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財產狀況以及通過不法行為是否獲利等因素。尤其是當侵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時候;其次,通過懲罰性賠償使侵害人受到了應有的制裁,起到了撫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夠消除其報復的心理;最后,懲罰性賠償兼具了特別與一般的預防功能,即通過對侵害人的威嚇作用,對侵害人自身以及社會一般人產生預防作用,降低類似侵害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的發生率。,(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以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三)商品房買賣,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購房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請看到了我們其他的合法權益,不同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標準都有一定的上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