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虐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虐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愿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家庭虐待是有國標的,按照國標大概氛圍兩大類: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系)、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5、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并沒有如此嚴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也有規定:指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家庭人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虐待的認定標準
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權利、權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毆打、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進行超體力勞動等肉體摧殘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動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對被害人的身心進行經常性的推殘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體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系或扶養關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家庭暴力和虐待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因為家庭暴力要比虐待的范圍更加廣泛一些,家庭暴力不只是對當事人身體上動輒拳腳相加,心理虐待和性虐待也是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兩者相同的認定標準是都已經對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造成了難以抹去的傷害。
只要造成上述兩大類的情節就都屬于家庭中受到虐待。
法律分析: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認定為虐待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構成條件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虐待兒童的判刑處罰如下:
1、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兒童致使兒童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客觀方面是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
4、主觀表現為故意。
兒童的年齡界定:
1、嬰兒期,嬰兒期就是出生到12個月末的一段時間,也就是寶寶吃奶的時間,嬰兒期的開始就是出生當天,一直到新生兒期間滿月,叫新生兒期,也是包括在嬰兒內;
2、幼兒期,就是兒童從一歲到三周歲末,這個期間屬于幼兒期;
3、學齡前期,兒童從3周歲到6-7周歲年齡段,屬于學齡前;
4、學齡期,兒童從6-7周歲一直到15周歲年齡段,屬于學齡期的兒童;
5、青春期,青春期就是從12-18周歲,這個時間也叫青少年期,這個時候孩子第二性征就開始發育;
6、18-25歲就屬于成年早期。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虐待罪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限制自由、不給治病或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兒童的判刑處罰如下: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兒童致使兒童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一、 虐待罪 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凍餓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虐待罪的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相互間有親屬關系或者 扶養 、 贍養 關系,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摧殘他人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及他們的人身權利,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常對被害人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的折磨的行為。 三、認定虐待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行為只有“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如經常地、一貫地進行虐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虐待動機特別卑劣的。 四、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不告不理。 五、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對家庭內部的以故意殺人和 故意傷害 犯罪,仍要依殺人罪、傷害罪處刑。 《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