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



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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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
現役軍人的主要職責雖然是保家衛國,但依然是可以結婚、生孩子等等。我們都知道軍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一些軍人長期處于繁重的工作中忽視了家庭,與妻子感情很差。那么,現役軍人可不可以離婚?我給出下面意見。
現役軍人可不可以離婚?
我國規定了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原則,因此現役軍人是可以離婚的。但由于現役軍人特殊的身份,法律同時也規定了保護軍婚制度,就是說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只是要求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時必須經軍人同意,而并沒說現役軍人不能離婚。
現役軍人怎么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雖然軍人離婚存在特殊性,但是軍人離婚也必須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進行。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在現役軍人和其配偶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由雙方對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后,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現役軍人取得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可出具的同意離婚證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
現役軍人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方式辦理離婚時,則涉及到現役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和離婚條件的問題。
1.管轄法院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兩種,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條件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保護軍婚的制度,所以軍人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的條件具有特殊性。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提起離婚訴訟后,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則法院不會判決準予離婚。但是,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證明現役軍人存在重大過錯,比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那么法院就不會對現役軍人實施“特殊保護”,可以不經軍人同意判決離婚。
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現役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現役軍人同意離婚的條件下,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標準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人離婚需要下列相關手續:
1、應由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先進行軍內調解;
2、調解不成的,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
3、然后一方或者雙方攜帶此證明材料到法院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