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怎么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
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1、投保人解除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解除的方式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二、投保人的權益有什么
投保人的權益如下:
1、指定和變更保險的受益人;
2、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3、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
4、請求復效。
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
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投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在保險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隨時通知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主觀:
保險合同解除 可以法定解除或者協議解除。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 合同解除權 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如何解除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采取的單獨行為。
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
1、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2、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怎樣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一致的,可以 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存在謊稱或制造保險事故等過錯時,保險人 可以單方面解除 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二款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 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要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主觀:
保險 合同的解除 ,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 合同當事人 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 財產保險合同 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對 人身保險合同 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保險法》,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存在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行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并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的行為,并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有 合同解除權 。但是,該解除權應當在合同成立的2年內行使。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 履行合同義務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違反。在保險 合同有效期 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 保險合同中止 。保險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 解除保險合同 。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 合同的效力 歸于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