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有哪些(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有哪些(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有哪些(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達到法定婚齡;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不屬于近親結婚和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檢,男女雙方可以自愿選擇,本著為自己,為愛人,為下一代負責的原則,婚檢還是很重要的。
準備登記材料,登記雙方戶口本、身份證、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至少各準備2份,戶口本復印首頁和本人頁,身份證復印正反面,記得帶黑色簽字筆兩支。(登記雙方情況特殊的,提前聯系登記處準備材料)
選擇結婚登記日期,提前確認當地婚姻登記處工作時間、地址和到達路線,爭取早去,避開高峰登記時間。登記雙方必須親自到場辦理,第一步工作人員預審雙方材料是否齊全;第二步雙方填寫婚姻登記表;第三步審核制證,工作人員核實雙方登記材料,詢問登記雙方,確認無誤的話,當場核發結婚證。
一、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
選擇要做婚檢的新人們,婚檢要盡量與婚期拉開時間距離,一旦檢出問題,能爭取時間治療。婚檢證明的有效期是三個月。還有,婚檢時帶上雙方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婚者可以不做婚檢,但必須帶上有效的法律證件。
二、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三、領結婚證需要帶什么?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領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夫妻想要登記結婚是有條件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那么結婚的條件到底有哪些呢,讓我們來看一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綜上所述,結婚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結婚除了要具備必要條件外,還要同時不能有禁止條件中存在的情形,只有這樣才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
法律分析:進行結婚登記的必備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達到法定婚齡,即男已滿22周歲,女已滿20周歲;3、結婚男女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關系才能成立。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準許委托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在遞交結婚申請登記申請時,必須出具下列證件的原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二、由所在單 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不在本區、本鄉(鎮)申請結婚的一方,其《婚姻狀況證明書》應在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蓋公章;三、由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認可的、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書》;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上海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請結婚,但必須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者提供申請結婚當事人父母所在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能證明其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現役軍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提供,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應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費出國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培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
自費留學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1、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外國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書》;2、出國前已達婚齡的,還須開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除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所在國家(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我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出國前已達婚齡,還須出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法律主觀:
結婚除必須 符合法律規定 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于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結婚登記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主觀:
符合下列條件雙方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愿; 4、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5、當事人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法律客觀: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要滿足什么條件: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5、雙方自愿結婚;6、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件、證明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規范、有效的。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