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股東異議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東如何合法的退出公司
股東退股 的方式有: (一)轉股方式退出。轉股的方式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二)減資方式退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使股東退出實際是公司回購了股東出資。但減資不同于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 減資,只要滿足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做出減資決定,無需附加其他任何額外條件。 (三)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 股東權利 ,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訴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現了 公司章程 規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現如營業期屆滿,公司解散,股東也就退出了,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 《 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強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
3.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強制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3.注銷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的股東怎么撤出來
一、公司的股東怎么撤出來
1、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有:
(1)轉讓本人股權;
(2)對公司決議提出異議,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3)公司解散后退出;
(4)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5)訴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公司注銷欠股東的錢怎么辦
如果欠款公司是注銷的,可以向公司的股東追討,股權股東信息也可以向工商部門查詢。如果被追討的股東出示了股權比例,也可以按出資比例追討,沒必要追著一個股東不放,必竟欠款是所有股東承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法律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規定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制度,也是《公司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一種方式。但股東在適用該條要求解散公司時并非輕易能從法院獲得勝訴的判決。因此,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時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解散條件。\x0d\x0a 一、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x0d\x0a 達到這一條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當等。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關于公司必須處于虧損或嚴重虧損狀態是否作為解散的條件之一現在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樣。各個國家對于這一點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x0d\x0a 二、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x0d\x0a 關于這一點,股東提供證據證明的難度較大,主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預計,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將來可能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情況,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已履行的情況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等。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也會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x0d\x0a 三、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x0d\x0a 根據字面理解,該條件是指窮盡其他所有途徑都不能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將股東采取其他途徑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并未機械的要求受害股東確實窮盡了其他所有途徑才判決解散。因此,關于這一點在司法裁判上仍無定論。\x0d\x0a 另外,法院會切實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需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要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全方位地找尋扭轉公司經營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客觀評定通過其他途徑對于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在公司確實無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才可以判決解散公司。\x0d\x0a 四、除此之外,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x0d\x0a 具體的程序:\x0d\x0a 公司股東同意,成立清算組并到工商局辦理備案,公告債權人,書面公告45天后,清算債權債務,擬定清算報告并經股東通過,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變更公司的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一百二十四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有幾種方式?
有限公司解散的,一般具有如下幾種可采取的方式:1、因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自行解散;2、因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退出公司有幾種途徑
法律分析:一般有如下三種途徑:
一、股東可以通過轉讓公司股權從而退出公司,但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須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可以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從而退出公司?!豆痉ā返谄呤臈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三、股東還可以向人民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