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主體的范圍(行政授權的主體范圍)
行政侵權責任的主體是
法律主觀:
承擔行政 侵權責任 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及存在過錯的公務人員。 行政機關在做出違法行政行為之后,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違法行為做出的實際主體并不是行政機關這一并無實際行動和思維能力的組織,而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由于公務員的行為是代表行政機關作出的,因此在發生侵權之后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因此行政侵權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但是,在行政機關承擔了責任之后,由于過錯是由某個特定的公務員做出的,因而行政機關還可以追究該公務人員的責任,所以實質上承擔行政侵權責任的很可能還包括公務人員個人。 《 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提出的異議、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義務機關等。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或處理結果,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2.對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提出的異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通過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內容提出的異議。3.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義務機關:指執行、管理或服務職責的國家機關、公司、企事業單位等未能完成法定職責,造成損害的情形,如耽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其他具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資格:如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不充分或拒絕公開,受到行政機關的侵權、附條件批準等。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多少?有何意義?一般來說,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起訴期限的目的在于規范行政訴訟程序,保證司法公正,同時也防止廢訴、莫須有的索賠。如果起訴期限過后,將會面臨起訴被駁回的可能。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解決的重要法律法規。掌握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起訴期限等相關內容,有助于我們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各種行政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侵權賠償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賠償的范圍是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行政賠償范圍是指國家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即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領域。根據行政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賠償分為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許可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有
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主體行為的法律責任,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承擔,兩個以是行政機關侵權的,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規定行政許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在法定授權范圍內才能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立或實施任何行政許可,未經法律授權的任何許可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同時存在故意過錯,就構成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
行政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無期、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訴訟受理的具體受案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