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條件的合同有哪些)



附條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條件的合同有哪些)
附條件合同有哪些特征(附條件的合同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附條件的種類有: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延緩條件又稱生效條件,是指對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起推遲作用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的條件的時間。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這也是期限區別于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簡述如下: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合同所附條件的特點:
1、附條件性
合同所附條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對合同的履行產生重要影響。只有當特定的條件發生或者不發生時,合同的權利義務才會相應變化或者終止。
2、未來性
合同所附條件通常是指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條件的發生與否通常依賴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自然災害、經濟環境變化等。
3、雙向性
合同所附條件可以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終止,另一種是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因此,合同所附條件可能導致合同的終止,也可能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者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
4、合法性
合同所附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該條件將被視為無效。
5、不得惡意設置
合同所附條件應當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惡意設置條件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方當事人惡意設置條件,可能會被認定為違約或侵權。
法律分析:附條件的合同附加的條件有以下特征:1、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將來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3、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4、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件列入合同中。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款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一定的條件。附條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等。其中所隨附的條件,包括肯定條件,否定條件或者是特征條件。當事人可以對所隨附的條件自由約定,自由協商。附條件合同,如果行為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律主觀: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性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所附條件有以下幾個特點:(1)所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且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附條件。(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附條件。例如某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約定天下雪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因為,下雪是必定要發生的事實。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3)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的合同的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損害他人利益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具有以下特點: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非法定;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