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的形式(書面合同怎么寫)
書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合同確認書
合同確認書即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的合同形式。
書面合同包括什么形式
法律分析:書面合同有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訂立的書面合同可以是下列何種形式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批準形式。
當事人在達成了協議之后,可以通過口頭合同來執行,選擇口頭合同,最好要有一個中間人來做證人。書面形式就是把合同中所有的內容都記錄在紙上,遇到問題的時候就不會產生糾紛。
書面合同就是用文字表述的方式把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合同記載下來,書面合同是比較規范的,特別適合做計劃。
合同有哪些形式
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詳細解釋:
1.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最常見的合同形式,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形式。書面合同可以是一份單獨的文件,也可以是一系列相關文件,如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書面合同必須明確表述合同的內容、條款和條件,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都屬于書面合同。
2.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通過口頭協議達成的合同。這種形式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比書面合同要弱,因為口頭協議難以證明和執行。在大多數情況下,口頭合同適用于小額交易或者非正式的協議,例如,個人之間的簡單買賣或者服務協議。
3. 其他形式
除了書面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短信等。這些形式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與書面形式相同,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雙方必須確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并能夠通過可靠的方式證明合同的存在和內容。例如,通過互聯網平臺達成的電子合同就屬于這種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合同形式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要求。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雙方應該充分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和要求,選擇合適的合同形式,并確保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明確、完整、合法。
合同的四種形式
法律分析: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4、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的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并由雙方簽字(或者同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記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式等具體內容。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電報、電傳、傳真等也屬于書面形式。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近年來在國內外發展迅速,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合同,主要形式有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確規定的這幾類。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合同形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于方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于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1)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2)格式合同。(3)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推定形式,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對于固定證據、警告當事人鄭重其事、區分磋商與締約兩個階段均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