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有哪些立案條件(行政訴訟在哪里立案)



行政訴訟有哪些立案條件(行政訴訟在哪里立案)
行政訴訟有哪些立案條件(行政訴訟在哪里立案)
行政案件的立案條件是:原告需要是人因為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行為而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一、立案的程序
1、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二、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實踐中下面幾種情況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對被行政機關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給公民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卻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總之,就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覺得不服的都可起訴。所以,現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后發現解決不了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照樣可以依法起訴維權。
三、訴訟請求包括: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 立案 要符合下列要求: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符合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受案范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51條,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訴狀 時對符合本 法規 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立案要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需要下列材料:
1、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機關的數目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
4、證明行政法律關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應當提交復議機關的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證明;
6、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登記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幾點: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滿足以上要求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立案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