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有哪些(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有哪些(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有哪些(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1、原創性,即軟件應該是開發者獨立設計、獨立編制的編碼組合。2、感知性,受保護的軟件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客觀地表達出來并為人們所知悉。3、可再現性,即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可能性。4、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和客體。軟件著作權的限制:1、時間限制: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2、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3、軟件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4、軟件復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制作備份復制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1、軟件著作權人主體資格證明,主體資格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軟件著作權人自主開發軟件證明即軟件著作權的權利歸屬證明和軟件產品的相關資料;
3、鑒于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形式,故要求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由計算機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和與其有關的文檔組成。文檔是與軟件開發、使用、維護有關的文字說明資料;
4、要求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發表過的。軟件權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辦法向公眾發行軟件,或者為了進一步發行復制品的目的而公開展示軟件。僅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該軟件不屬于發表,通過鑒定的軟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討會等單純以學術性講座為目的形式介紹軟件不屬于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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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獲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是具有原創性、可感知性、可再現性。
軟件著作權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一項較為特殊的保護對象。那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有哪些呢?
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有哪些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受到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獨立創作即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創作,任何復制、抄襲他人的、并非自己開發的軟件不能獲得著作權。當然,軟件的獨創性不同于專利的創造性。
一項程序的功能設計往往被認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據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概念的原則,任何人可以設計具有類似功能的另一件軟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軟件作品的邏輯步驟的組合方式,則對他人軟件構成侵權。
(二)可被感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是固定在載體上作者創作思想的一種實際表達。如果作者的創作思想未表達出來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受保護的軟件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計算機硬件中固定在存儲器或磁盤、磁帶等計算機外部設備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紙張等。
(三)邏輯合理計算機運行過程實際上是按照預先安排不斷對信息隨機進行的邏輯判斷智能化過程。邏輯判斷功能是計算機系統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必須具備合理的邏輯思想,并以正確的邏輯步驟表現出來,才能達到軟件的設計功能。毫無邏輯性的計算機軟件,不能計算出正確結果,也就毫無價值。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的規定,除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外,著作權法不保護計算機軟件開發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算方法。也就是說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開發自己的軟件,并不構成侵權。
因為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屬計算機軟件基本理論的范圍,是設計開發軟件不可或缺的理論依據,屬于社會公有領域,不能為個人專有。
一、 軟件著作權 的申請條件 在一個軟件的開發完成之后,就會產生軟件著作權,這是一個根據軟件的開發自動生成的一個權利,有著明確的屬于權,登不登記不是最主要的。開發完軟件之后需要向版權中心提出軟件著作權的申請,版權中心在審核無誤后會頒發一個軟件著作權的版權證書,有了這個證書,就能證明你是這個軟件的開發者,其他人無權不得侵犯。那么,這個軟件著作權的申請條件有: 軟件開發者的直接證明,例如,開發軟件的過程,以及如何開放的這個軟件。主體資格具體有:可以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自然人、也可能是一個有著身份地位的 公司法 人,或者也有可能是其他的機構和其他組織。能夠證明這個軟件的開發的,主要材料有,軟件的名稱,軟件開放的時間和地點,能證明軟件版權的。 二、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所需要的材料 1、去到機關填寫登記表 2、帶上能夠證明版權的材料 軟件版權的證明材料除了實物的材料外,還需要電子版的文檔。 3、證明文件。整理有效的證明文件。 當然,有關于版權問題的,涉及到 著作權 的,一般都會謹慎的審核和審批,不會隨便來的,這關乎于這個軟件的參與者的付出,軟件的好壞最終都會給到軟件著作權的人,盈利的也是歸持有版權的人擁有,虧了的話也是由持有著作權的人負責,并且負責到底,不得逃避責任。否則,將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處置。 所以,申請軟件的著作權的主要還是需要能夠直接證明版權的材料。
法律主觀:
登記軟件著作權條件有要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軟件的鑒別材料、個人或企業的身份證明、企業的營業執照、軟件的源代碼、使用說明書等材料。
法律客觀: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計算機軟件當中的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均可以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軟件受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本人獨立開發,并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如磁帶,硬盤,膠帶等等。我國著作權的法規所保護的是該作品中的構思結果的表現,并不保護該作品中構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規對軟件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發現、算法、處理過程以及軟件的運行方法。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一、宣布權:作品能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作者身份標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正權:修正作品以及授權別人修正的權利;
四、復制權:以錄音、復印、錄像等等方式將作品復制一份或許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予的方式提供給他人作品的原始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有償租給別人人暫時用于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而創作出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除了計算機軟件不是租賃的次要標的;
七、播送權:利用無線的方式地下傳送或者傳輸作品,以有線傳達或者傳送的方式向外界傳達播送的作品,和經過擴音器或許其他傳送符號、圖像等等的相似工具向外界傳達播送作品的權利;
八、翻譯權:指的是將原軟件從原有的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權利;擁有軟件著作權的人能夠授權別人使用軟件,并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擁有軟件著作權的人可將軟件著作權部分轉讓,且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
以上權利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算起,由擁有軟件著作權的人享有。自然人著作權的保護期可一直到本人逝世,以及逝世后五十年,截止到本人逝世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法人或者其他安排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從軟件首次宣布后截止到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指的是經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合法的軟件復制品的人。得到軟件后依法享有以下幾點權利:
一、根據軟件運用的需要,可將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的設備內;
二、有權為了避免機器故障而制作軟件復制品,但這些復制品僅僅供自己運用而不得供給別人或者其他用途;
三、有權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踐的計算機改善運用環境和提升其功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后的軟件只能自己運用而不能向他人供給。
近年來,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增強我國企業以及個人對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從而增強綜合國家創新能力,國家相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非常鼓勵和歡迎社會上的公司或者個人進行新軟件產品的登記,并對已登記批準的軟件產品予以重點的保護,這一重大舉措對于信息產業來說是一大利好,預示著我國的產業發展會越來越健康和規范。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我國的信息產業相對來說姣落后,同樣的這一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會相對來說不成熟,但是我國奮起直追,通過學習國外的經驗,逐步實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
1.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批準后,有利于擁有者向社會大眾宣傳該產品。
2.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軟件著作權歸屬的有力證據,同時可依據此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3.在日常進行軟件版權商業化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的有力證明,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通過國家相關權威部門認證過的軟件作品,它的價值相應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4.擁有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還可以有權在國內銷售經營相關軟件產品,當然是在依法合規的情況下。
5.申請人還可享受軟件產業政策所規定的相關鼓勵政策。
軟件著作權登記要求如下:
1、要求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一個獨立開發完成的軟件。即:一項軟件著作權的登記申請應當限于一個獨立發表的、能夠獨立運行的軟件。
2、鑒于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形式,故要求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由計算機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和與其有關的文檔組成。
3、要求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發表過的。所謂發表是指:軟件權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辦法向公眾發行軟件,或者為了進一步發行復制品的目的而公開展示軟件。
4、登記的軟件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載體上的軟件。即:軟件應當是已經固定了表達形式并在存儲介質上(如:打印紙、軟盤、硬盤、或者ROM等)的軟件。
法律分析:1、軟件需要具有原創性,即軟件應該是開發者獨立設計、獨立編制的編碼組合。2、感知性,受保護的軟件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客觀地表達出來并為人們所知悉。3、可再現性,即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