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與效力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法律主觀: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其構成要件如下: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必須采用廣告的方式為之,因此屬要式法律行為。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對行為是否完成的認定,應依行為的性質而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如下:
1、具備廣告形式;
2、內容包含有表意人所期待或者指定的特定行為或者行為的結果和對完成特定行為或提供特定行為結果的人獎勵條款;
3、意思表示真實;
4、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是:
1、懸賞人表明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可以獲得一定報酬;
2、懸賞人以公開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效力是:當事人按要求完成特定行為的,對懸賞人享有請求其支付報酬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如何認定懸賞廣告效力
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懸賞廣告系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行為人履行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即構成對廣告人的有效承諾。要約人不得以懸賞廣告非真實意思表示而拒絕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1、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所謂廣告,是指面向大眾的宣傳活動,或以書面、言詞,或登載報章、或張貼、或電視、廣播等形式。”這種廣告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必須是向不特定的人為一般意思表示。此處的不特定可以是無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在范圍有限的情況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為意思表示就仍為懸賞廣告。這比如,專以教師或學生為對象的懸賞廣告。另外,廣告人發生懸賞廣告后,如果出現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時,對其已發出的懸賞廣告的效力并不生影響。2、必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作給付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這里所指的一定行為在實踐中表現多種多樣。如有遺失物拾得、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一定作品的完成等。此處的行為也不僅限于積極的行為,消極行為在很多時候也能成為懸賞的標的,這比如一定時期內保持某種狀態的行為。一般來講,廣告人征集的這種行為對廣告人來講有無經濟利益并不重要。有些甚至是對廣告人不利的行為亦可成為懸賞的標的。這比如,某飯館征集對其服務的批評的行為。懸賞廣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因而,一些已經存在或偶然發生的事實并不能成為懸賞廣告的標的。這比如,對社會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諾給予一定的給付之懸賞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這是懸賞廣告的重要內容。此處報酬的種類和數額并沒有限制。不單是財產上的利益,一些社會榮譽也可以成為報酬的內容。對于財產性質的報酬,其標準完全依賴于廣告人的自愿。3、必須有一定行為的完成。懸賞廣告中報酬給付義務的發生,必須有廣告所指定行為的完成。在單獨行為理論下,這是懸賞廣告法律效力發生的獨立要件。這里的指定行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該項行為后的通告義務時,則只有在行為人為通告行為后該行為才被視為已完成。沒有此項義務的行為,在該行為于客觀上完成時就視為懸賞廣告已經發生效力,行為人于此時起取得報酬請求權。4、一定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法律效力
在懸賞廣告當中,會發布相關指定行為,有相關人員完成相關指定行為,就可以領取在廣告當中所約定的報酬。而行為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但是獎賞是固定的。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種認為是單獨行為,另一種認為應該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約行為,后一種是我國法學界的通說。我國合同法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未做界定。在相關法律第3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懸賞廣告認定為契約行為或合同行為,這種理解比較符合實際。
懸賞廣告既然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具體而言包括:
1.須依廣告的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
2.廣告須對完成一定行為的相對人,有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3.須完成一定的行為。這是廣告人負擔給付報酬義務的前提條件。另外,懸賞廣告的廣告人在懸賞行為完成前,可以撤回懸賞,從而使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懸賞廣告的效力消滅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也無權要求報酬。
懸賞廣告的相關特點:
1、有償性,懸賞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征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懸賞通告。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