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簡述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其次,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最后,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轉化型搶劫罪是指犯搶奪罪在特定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的行為。比如犯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由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的搶劫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搶劫罪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刑罰差別很大,轉化型搶劫和普通意義上的搶劫,在構成要件上也有差別。轉化型搶劫罪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與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在時空上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即在時間上前后是持續的,不間斷的,在空間上可以是同一場所,也可以是前行為場所的延展。我們不能把成立本罪的時空條件“當場”機械的理解為現場,這將使時空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實際情況,也不利于打擊這類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構成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 詐騙 搶奪的犯罪行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3、 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轉化型搶劫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并且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就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條規定在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要件:第一: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第二: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第三: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轉化型搶劫的主體必須符合《刑法》明文規定必須是已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罪負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顯然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什么
法律分析:轉化型搶劫罪客觀條件是指“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一條件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罪的根本原因和關鍵所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