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著作權中作品的構成要件)
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一、要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比如說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二、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比如說對故事情節的安排、畫面的布局。三、要屬于智力勞動成果,屬于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創作成果。《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我國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有作品的獨創性;作品范圍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復制性。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4年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著作權被侵犯的解決辦法: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
3、仲裁。依《著作權法》第55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于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
著作權法中作品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構成要件:一、要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二、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三、要屬于智力勞動成果,屬于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創作成果。《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侵犯著作權的處罰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英國于1710年頒布的《安妮女王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其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二,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冢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在廣義止,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耆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以上就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簡述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著作權作品有下列構成要件:作品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或者美術、建筑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作品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獨創性,也叫原創性,是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這里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3、著作權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即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作品的構成要件如下:
1、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抽象思想本身,如文字作品、藝術作品等;
2、要由作者獨立創作,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和技巧,如故事情節的安排和畫面的布局;
3、屬于智力勞動成果,屬于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審美創作的成果。
作品是指在文學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簡述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應當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作品的表現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簡述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一、要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于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比如說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二、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比如說對故事情節的安排、畫面的布局。三、要屬于智力勞動成果,屬于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創作成果。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有下列三方面:第一,要具有獨創性,是作者獨立構思完成的,具有原創性的,具體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和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相同。第二,著作權的作品是作者的思想或是情感的具體表現,即不是作者單純的思想或著是情感,而是具有客觀的表現形式。第三,具有可復制性,可以用物質復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著作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4)舞蹈及啞劇創作;(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6)攝影作品及圖片;(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