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行政賠償要件是什么(請求行政賠償要件是多選題)
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1、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2)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人員在執法中哪些侵害了公民的財產
行政人員在執法中侵害公民的財產有: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要件是
法律主觀: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造成的損害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構成行政賠償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2)必須是行位依法確認違法的。(3)必須存在損害事實。(4)損害事實是在執行公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發生的,而且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所示: 1、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賠償成立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者財產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3、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損害結果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客觀: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一)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于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稅務行政賠償區別于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征就在于,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或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所在的稅務機關。這里所說的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指在稅務機關內行使稅收管理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工、服務人員,如司機、炊事員等,因為這些人通常不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征管職權。例如:稅務機關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導致的賠償,不能從國家財政列支的國家賠償費用項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負責,適用民法調整。同時,也只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造成的損害,才有可能導致稅務行政賠償。如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害,就構不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國家不負責賠償,而應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經費予以賠償,或者由稅務人員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賠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所謂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就是指在行使稅收征管職權時,實施的一切活動,這里的“時”并非指時間,更不能解釋為上班時間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國家負責,下班時間國家不負責,而是指關聯,即在客觀上上足以確認為與稅收征管職權相關的行為。其中,稅務機關為了實施稅收征管職權,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針對普遍的對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務行為,侵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屬于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應當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行使稅收征管職權,依法針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采取某種行政措施的單方公務行為,而不是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人和事往往是不特定的和不具體的,一般情況下,它不會自動地直接產生損害后果。稅務抽象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只有在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適用它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有可能發生侵權,所以國家無須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負賠償責任。(三)必須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原則并不過問行為人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而是以法律、法規作為標準來衡量行為。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那就是違法,造成損害的,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卻是“歪打正著”,以法律,法規衡量其行為,客觀上并未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那就不是違法,就不能導致國家的賠償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違法,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還應當包括不行使法定職權的不作為行為而造成的侵權,不僅包括程序上的違法,而且還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具體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或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或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形式。另外,由于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此對稅務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自由裁量、靈活機動地處置問題而發生的裁量不當的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四)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所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指損害后果已經發生,之所以強調損害后果已經發生是因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并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的后果,例如:縣稅務局未查明偷稅事實就決定對納稅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所有手續已經辦妥但沒有去實際執行,或者在未實際執行前被復議機關復議撤銷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種情況下就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自然就不產生損害贈償問題,而只有在損害后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損害后果已經發生,既包括確已存在的現實的損害,也包括已經十分清楚的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納稅人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而非其他權利。如政治權利等。(五)必須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只有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法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同納稅人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才能構成。這個因果關系就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必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為與彼結果之間沒有這種緊密的、必然的聯系,因果關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因此,確認稅務機關為某一合法權益損害后果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損害后果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且舉證責任一般要由賠償請求人即納稅人承擔。
行政賠償的要件是什么
行政賠償的要件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其行為必須為行政行為;必須造成損害后果;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賠償要件是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要件: 1、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2、賠償請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4、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簡述行政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1.賠償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才能行使請求權。請求權人原則上是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而直接遭受損害的人。
2.被請求人是賠償義務機關。 夫妻一方重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工傷賠償協議書 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經過行政復議,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賠償嗎 行政賠償的請求時效 撫養者可以提起行政賠償嗎 信訪復查提出的訴求同時提出行...
3.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4.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提出賠償請求時限為兩年。其次是形式要件。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應以書面形式申請。如果賠償請求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由本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我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范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于接受國家的委托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于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于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盡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于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系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