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和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二)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么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一是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增加其財產總額;二是他方受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三是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即受損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損失是果;四是沒有合法依據,即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根據。此點在羅馬法上叫無原因,瑞士債務關系法稱無適法原因,德國民法叫做無法律上原因,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繼了德國民法的稱謂。從法文化的同構性來分析,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當是我國大陸民法最便捷的選擇。依臺灣民法學者的觀點,無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給付目的,給付系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的財產有所增益。給付行為因欠缺目的,而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分為幾種類型:一是自始無給付目的;二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給付目的之不達。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不當得利制度源于羅馬法。按照羅馬法規定,財產受損人一方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以受益人擁有對不當收益部分財產的所有權為前提。也就是說,受損人只有在不能依所有權請求返還時,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從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第61條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說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同于基于所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因為兩種請求權不得并立,且從適用所有權返還制度使受害人更能主動、有利地行使請求權來看,是優于不當得利返還制度的。換言之,受害人能夠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時,原則上應排除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債務履行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這里的債務,是指不當得利之債以外的債務,以合同債務居多。在債的關系尚未消滅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履行應該履行的債務,純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及由此而生的民事責任問題,無所謂不當得利。于此場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是基于原債的關系,而不是基于不當得利制度;是債務履行請求權的行使,而非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因此說,債務履行請求權排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例如:買受人受領給付物后拒不支付價款,出賣人請求買受人交付價款的權利,是債務履行請求權,而不能說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請求權的關系
分析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首先,從性質上看,不當得利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或第三人的誤解或過錯所致,而不是由于受益人的違法行為。而侵權損害,則是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引起,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其次,從民事責任上講,不當得利受益人的責任是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而對于侵權損害的行為人來說,主要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再次,從構成要件上看,不當得利的受益須以對方受損失為依據,而侵權損害則不作此要求,它不存在一方受益他方受損的問題。第四,從舉證責任上講,不當得利的受損失人為請求返還之訴,只需受益人的收益是基于自己的財產受損即可,而侵權損害之訴還要求受害人必須提供出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違法性的事實。同時,還應進一步看到,二者雖存在上述區別,但它并不能反映兩種制度有互相排斥的性質要求,二者有時是可以相互并存的。而且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完全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平復時,就沒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的余地。
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違約請求權的競合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方式去使用財產,而采用其他不正當的方式使用該財產,從而獲得不當利益,并導致合同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失。此時該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構成違約,同時又獲得了不當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滿后,不按期歸還標的物,繼續占有使用標的物,不管其是否獲得了實際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費而使用他人財產而構成不當得利。
3、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后,一方因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應返還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或不返還的,因為在合同關系的無效、撤銷、解除后,依據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的當事人,已無法律根據繼續對其實施占有使用,則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一方獲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遭受損害,而自己為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2、他方受到損失,他方受到損害,包括積極的損失和效益的損失;
3、或者與與受害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當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塌方受到損害,也就是同一事實引起兩方面的結果,一方受益,一方受損;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的一方受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據。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率上或合同上的根據是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
(一)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二)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在此,只對一般要件加以闡述,其構成要件有四: 1、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 2、必須他方受損失。 他方受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條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財產損失。 3、必須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 4、必須受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法律客觀: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使他人受到損害而自己獲得一種不正當的利益。如出納員因疏忽多支付了款項,出借人重復接受借款人的還款,受托人轉交財物而誤交了對象等。這種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因不當得利財產受到損害的一方是債權人,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利益;因不當得利而獲得財產的一方是債務人,負有返還其所得利益的義務。不當得利的產生沒有合法的依據,所以雖屬于既成事實,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應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要有一方獲得利益。受益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使自己的財產增加而受益。例如,劉某在某郵局開設一整存整取賬戶,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郵局提款,由于當日電腦主機發生故障,利息多計。再如,郵局營業員收寄大宗郵件時,由于計算上的錯誤,少收了穿件人的資費,寄件人這筆應繳而未繳的資費,也屬于不當得利。 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損害。一般說,有兩種情況: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應增加而沒有增加。 第三,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一方獲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損失的結果;反過來說,一方財產受到損害,是由于對方從中獲得了不合法的利益。 第四,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就是說,受益人在不當得利之債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權利。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應符合四個條件:第一,要有一方獲得利益。受益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使自己的財產增加而受益。例如,劉某在某郵局開設一整存整取賬戶,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郵局提款,由于當日電腦主機發生故障,利息多計。再如,郵局營業員收寄大宗郵件時,由于計算上的錯誤,少收了穿件人的資費,寄件人這筆應繳而未繳的資費,也屬于不當得利。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損害。一般說,有兩種情況: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應增加而沒有增加。第三,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一方獲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損失的結果;反過來說,一方財產受到損害,是由于對方從中獲得了不合法的利益。第四,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就是說,受益人在不當得利之債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權利。
不當得利之債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概念是:不當得利之債指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
構成要件:
(1) 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似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構成的四個要件
法律主觀:
(一)不當得利主要有四個構成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2、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法律客觀: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其本質是一種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前提。不當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向受損人償還其無合法根據而獲得的利益。由于有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目前較少,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來確立不當得利制度、做為民事審判機關解決此類案件的基本依據。而該類案件廣泛存在,已成為基層民事審判案件類型之一。下面筆者通過審判實踐的認識談談不當得利案件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在:一、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此利益范圍。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如: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消極增加。二、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喪失。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受益與受損,但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就應認定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系。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在我國《民法通則》稱之為“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是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簡述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范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 知識產權 、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后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不當得利之債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 債務人 ,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 債權人 ,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三)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四)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分別有4點,所謂的不當得利之債就是說得到利益的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了一種債權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得到利益的人作為債務人應該償還不當得利得來的債務,而受損人應當得到不當得利人償還的債務。如果還有什么疑問,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其本質是一種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前提。不當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向受損人償還其無合法根據而獲得的利益。由于有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目前較少,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來確立不當得利制度、做為民事審判機關解決此類案件的基本依據。而該類案件廣泛存在,已成為基層民事審判案件類型之一。下面筆者通過審判實踐的認識談談不當得利案件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在:一、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此利益范圍。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如: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消極增加。二、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喪失。三、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受益與受損,但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就應認定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系。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在我國《民法通則》稱之為“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